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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5 生效日期: 2006-09-05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市政府决定对政府合同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合同的概念
  本通知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合同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政府合同类型
  (一)国有房屋、场所、设施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市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三、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归档、全程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所有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都应当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
  四、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府法制局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合同行政主体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局的建议和要求,配合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内容
  (一)合同行政主体在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应当事前告知市政府法制局,并听取其法律意见;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应报经主管市长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合同行政主体在一般政府合同起草完毕后,须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
  (三)合同行政主体在报请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1. 合同文本草拟稿;
  2. 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3. 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4. 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市政府法制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1. 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3. 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五)市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六)市政府法制局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其中调查、评估和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档备存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行政主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档案局备存。
  (二)监督指导制度。合同行政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报告情况指导合同行政主体正当行使权利,监督其诚实履行义务、及时兑现各项承诺。
  (三)预警制度。当出现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的,合同行政主体应当随时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指导合同行政主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四)定期报告制度。各合同行政主体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30日之前将本单位政府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争议及其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汇总,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或者建议书面报告市政府。
  (五)争议归口管理制度。政府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合同行政主体拟定谈判方案或者相关协议;需要仲裁、诉讼及执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委派人员代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法制机构或者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市政府将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其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奖惩各部门及其行政首长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合同行政主体违反缔结管理规定,未经审查私自签订合同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财政资金,收缴所有非法所得,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合同行政主体违反监督管理制度,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不定期报告、规避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或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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