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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6]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一日
吉林市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吉林市集中供热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十一五”期间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政府和企业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实现并网集中供热,以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并网原则
  (一)单台锅炉容量在20吨/小时以下、被热电厂及区域锅炉房所覆盖的供热区域内的冬季供热锅炉房;
  (二)多年来依靠政府补贴,供热质量差、低效、污染严重、市民反应强烈的锅炉房;
  (三)充分利用现有热源供热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四)热源容量不够的区域,先扩建热源,后取消分散小锅炉房。
  三、工程资金来源
  分散锅炉房并网工程资金由市政府承担20元/平方米,其余由集中供热单位承担。集中供热单位筹资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为企业协调部分贷款解决。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助理、市长徐建一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于国华担任,成员单位有: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相关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公用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五、责任分工
  1.由市政府发布限期取消分散锅炉房通告,明确取缔范围,界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市市政公用局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专项规划,对市区内分散锅炉并网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具体的并网供热区域,负责“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3.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分散锅炉在“通告”限届期满后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4.市规划局负责并网工程管网的规划定线工作。
  5.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取消锅炉房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工作。
  6.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被取消供热锅炉房周边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7.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被取消的锅炉房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有偿接收及并网工作。
  8.在陈欠电费结清的前提下,市供电公司负责被取消锅炉房供电设施的拆除及联网供热用电的增容工作。
  9.被取消锅炉房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资产核销、债权债务清理及相关移交手续工作;负责有偿移交锅炉房内的自来水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并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六、有关政策规定
  1.被取缔改造的小锅炉房的债权、债务由原产权单位负责。
  2.被取缔改造的小锅炉房的人员由原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3.对因并网供热需要新建或扩建供热站增加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依法划拨供地。
  4.市政公用局对并网施工破道工程按成本价收取管网施工破路费。
  5.被取消的锅炉房陈欠的水、电费,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结清。
  6.由市政府承担的并网工程费用形成的资产作为政府投资折算成国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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