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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外贸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1 生效日期: 1993-06-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在途出口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应对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商品已到,结算帐单未到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托售商品”、“其他库存商品”、“样展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外贸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出口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库存其他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待运和发出商品”等明细科目,也可以把上述明细科目提升为一级科目使用。调帐时,应将原来的“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和“托售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原来的“其他库存商品”、“样展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其他商品”科目。

  3.“委托加工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委托加工商品”科目基本一致,转帐时,应将“委托加工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4.“进口商品采购”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外贸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本科目下分别进口商品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转帐时,企业应将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5.“库存代销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来的“库存代销商品”科目基本一致,转帐时,企业应将“库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6.“原材料”和“物料用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调帐时,应将“原材料”和“物料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7.“包装材料”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的“包装物”科目与原制度中的“包装材料”科目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包装材料”科目中核算的属于包装原材料的部分转入“材料物资”科目,将其余部分转入“包装物”科目。

  8.“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并设置了“库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将其摊余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采用分次摊销和五五摊销法的,应将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按其实际成本与摊余价值的差额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科目,按其摊余价值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

  9.“现金”、“银行存款”、“外汇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调帐时,应将“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原“银行存款”科目中的“信用证存款”专户的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外汇存款可以在“银行存款”科目中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增设“外汇存款”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将“外汇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中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外汇存款”科目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10.“备用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1.“票据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增加,调帐时,应将“票据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12.“预付外汇货款”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预付外汇货款应在“预付帐款”科目设明细科目或增设“预付外汇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付外汇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中,或转入增设的“预付外汇帐款”科目。

  13.“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4.“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5.“应收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中,“应收票据”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应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16.“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调剂外币发生的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以及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价款,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

  17.“应收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可以增设“应收补贴”科目,调帐时,将“应收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补贴”科目。

  18.“超亏(减盈)自补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先将本科目的余额有关专用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等对冲,然后将其余部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9.“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0.“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取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的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应在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21.“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原制度中的“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对外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等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2.“利润分配”科目
  新旧制度“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调整。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事项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23.“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如专项工程已完工,结余的专项物资应转入“材料物资”等科目。

  24.“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5.“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和“后备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上述有关科目,而分别设置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三个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分别情况处理:
  (1)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2)经过上述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茶叶蚕茧改进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将“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将“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和“应付工资”科目。
  将“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的余额按其来源划分后,属于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结余部分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属于从留利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结余部分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结转前,“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与其他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的,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6.“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27.“专用资金备抵”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专用拨款”科目,然后再按本规定的有关调整方法对“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进行调帐。

  28.“银行借款”、“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和“外汇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银行借款”、“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银行借款”“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应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国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帐款结算”(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和“汇兑损益”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和“汇兑损益”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借入的外汇借款也应分别借款期限的长短在“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设置相应明细科目或增设相应一级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外汇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短期外汇借款”科目;属于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借款,应转入“长期借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长期外汇借款”科目。

  29.“预收外汇贷款”科目
  新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预收外汇帐款应在“预收帐款”科目设置有关明细科目或增设“预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将“预收外汇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预收外汇帐款”科目。

  30.“暂收款”、“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拨所属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上述科目,调帐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1.“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2.“应交税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3.“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外汇价差收入”和“结汇价差收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汇兑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6月末,企业应将原“外汇价差收入”和“结汇价差收支”科目的余额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35.“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6.“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先按照10%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单设“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其余部分,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7.“应交专项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调帐时,应将“应交专项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38.“外汇帐款结算”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外汇帐款结算应分别在“应付帐款”和“应付帐款”科目设置“应收外汇帐款”和“应付外汇帐款”明细科目或增设一级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对“外汇帐款结算”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应收外汇帐款转入“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应收外汇帐款”科目,属于应付外汇帐款转入“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应付外汇帐款”科目。

  39.“国内帐款结算”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国内帐款结算分别设置了“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和“预付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对“国内帐款结算”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及“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
  原来在“国内帐款结算”科目中核算的“易货贸易盈亏”,暂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国内帐款结算”科目还核算企业的应收退税款。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处理,并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反映。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出口退税的全面情况,企业应增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商品应收的退税款。企业应在“损益表”(会商02表)的第4行项目下增加“其中:出口退税收入”(4-1行)项目。

  40.“待决款项”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对原“待决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的“已归还借款”明细科目的余额用有关专用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等弥补,然后将其余的部分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将其中属于待处理帐款部分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将其他应收性质的部分转入“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其他应付性质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41.“待决财产溢缺”科目
  新制度将“待决财产溢缺”科目改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溢缺,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溢缺,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自“待决财产溢缺”科目的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2.“专项帐款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对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商品销售货款的,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科目,属于非商品销售货款的,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43.“自营进口销售”、“代理进口销售”、“专项外汇进口销售”、“自营出口销售”、“代理出口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易货贸易进口销售”、“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加工补偿出口销售”、“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援外出口销售”、“内销”科目
  新制度将有关销售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和“代购代销收入”科目,6月末,企业应将有关销售科目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各销售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企业应按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商品销售收入”设置“进口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明细科目。在“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设置“进口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其他商品销售成本“明细科目,或增设相应的一级科目进行核算。将原来的“自营进口销售”、“专项外汇进口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进口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将原来的“自营出口销售”、“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加工补偿出口销售”、“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援外出口销售”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将原来的“内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其他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
  企业经营代理进出口业务,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通过“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核算。

  44.“包装物料销售”、“作价加工销售”和“附营业外收支”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其他销售或提供其他劳务所发生的支出。6月末,企业应将原“包装物料销售”和“其他业务收支”科目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商品流通费”科目
  新制度中将“商品流通费”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损益”科目后,“商品流通费”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6.“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损益后,原“税金”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7.“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分别在“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损益”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以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48.“营业外收支”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分解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两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损益”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损益”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改为“本年利润”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损益”科目的经济事项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0.“国外冻结资产”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增设“其他资产”科目并设明细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国外冻结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资产”科目。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并入“其他长期资产”科目。

  51.“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此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原“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52.“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
  新制度将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长期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53.“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未设置此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通过“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或增设的“应收外汇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5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原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专户。企业应对已清理完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的差额调整“专用基金”科目;对于未清理完的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按新制度的规定,将其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月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报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企业可以继续沿用原制度的“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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