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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1 生效日期: 1993-06-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运入在途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未设“运入在途商品”科目,调帐时,应将原“运入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库存饲料”、“库存其他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新制度统一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粮食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置“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库存其他商品”明细科目,或者设置相应的一级科目进行核算(粮油价格放开的地区,可只设“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增设“储备粮油”科目,核算企业按有关规定储备的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和地方储备粮油等。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科目的余额以及“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中属于委托代销的粮油部分分别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科目或转入增设的有关一级科目中;将原“专项储备粮油”科目的余额转入“储备粮油”科目;将原“库存饲料”、“库存其他商品”科目的余额以及“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中属于委托代销的非粮油商品部分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其他商品”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库存其他商品”一级科目:将原属于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油、506粮油)部分转入“特种储备物资”科目。
  对于采用售价核算的库存其他商品,还应将原“库存其他商品”科目中“进销差价”专户的余额转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商品加工”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商品加工”科目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商品加工”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4.“原材料”、“燃料”、“中转物资”和“物料用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原材料”、“燃料”、“中转物资”、“物料用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5.“特种储备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特种储备物资”有所调整,调帐时,应将原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

  6.“包装物”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包装物”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7.“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其摊销方法也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8.“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

  9.“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业务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1.“国库券”、“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
  新老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了变化。原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国库券和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国库券”、“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国库券”和“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国库券”、“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国库券”、“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仍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国库券”和“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国库券”、“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国库券”、“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等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2.“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3.“货款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内部结算中心往来”科目
  新制度分别设置了“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四个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或预收)、应付(或预付)帐款,调帐时,企业应对原“货款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内部结算中心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货款结算的部分分别不同情况转入有关新科目中。

  14.“其他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专项往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对原“其他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专项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其他应收款的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其中属于其他应付款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长期应付款的部分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如下明细科目:应收价外加价款、应收保护价差价款、应收议转平差价款、应收中转地进口粮差价款、应收中央计划内进口粮差价款。

  15.“票据往来”和“应收票券”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科目,调帐时,应对原“票据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应收票据部分和“应收票券”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票据”科目,将属于应付票据部分转入“应付票据”科目。

  16.“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7.“应上交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应上交款项”科目也有所调整,调帐时,应将原“应上交款项”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18.“应收加价款”科目
  按照财政部、商业部(92)财会第31号文件的规定,原“应收加价款”科目核算企业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尚未收到的应收加价款。企业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的应收加价款收回后,取消“应收加价款”科目。因此,“应收加价款”科目一般应无余额,若有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应收未收的加价款可仍在原科目核算,应收加价款收回后,取消“应收加价款”科目。

  19.“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内容与原科目基本一致,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转入新帐中。

  20.“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1.“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3.“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调整,按照新制度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4.“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5.“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应在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26.“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及第28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资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7.“特种储备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原“特种储备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28.“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上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将“统筹退休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如有余额,也应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法待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印发后,由我部另行规定。

  29.“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先按照10%的比例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单设“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其余额部分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0.“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专用拨款”科目,调帐时,应对原“专用拨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的“粮食仓库建设拨款”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其他拨款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其资金性质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责表”(会商01表)第75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反映。“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内。

  31.“银行借款”、“基建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银行借款”和“基建借款”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银行借款”、“基建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32.“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和“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以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面设置“平价粮油销售收入、议价粮油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明细科目,或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粮油价格放开的地区,可只设“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储备粮油,应增设“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和“储备粮油销售成本”科目核算。

  33.“商品流通费”科目
  新制度将“商品流通费”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商品流通费”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34.“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5.“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以增设“应收补贴”科目,并设置“应收粮油差价补贴”、“应收粮油费用补贴”和“应收其他补贴”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按规定应向财政等部门申请拨补的各项粮油价差补贴、粮油费用补贴和其他补贴。调帐时,应对原“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对于1992年底以前的部分作为粮食企业挂帐的一部分,应分清责任积极处理,属于财政应补未补部分,转入“应补亏损”科目;属于应由粮食企业自补的一部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1993年上半年新发生的应收政策性补贴,转入增设的“应收补贴”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中。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贴”(7-1行)项目。

  36.“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
  原制度中的“利润”科目中设置了“政策性补贴收入”明细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需要企业可以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收到财政等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各种粮油价差补贴、费用补贴和其他补贴。
  企业应在“损益表”(会商02表)第21行项目下,增设“补贴收入”(21-1行)项目。

  37.“应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38.“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应交利润”科目也有所调整。调帐时,应将原“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9.“待拨所属补贴”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企业可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老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旧帐。

  40.“待缴所属利润”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企业可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老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旧帐。

  41.“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利润”科目也有所调整。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事项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42.“专储粮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中设置了“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差收入”明细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增设“专储粮结算价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其结算价格高于实际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收入。

  43.“专储粮结算价差支出”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设置了“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增设“专储粮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其结算价格低于实际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支出。

  44.“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设置了“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这两个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在“经营费用”科目增设“调拨经营费收入、调拨经营费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粮食系统内调出平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应向调入方收取的调拨经营费以及企业在粮食系统内调入平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应向调出方支付的调拨经营费。
  粮食价格未放开的地区,粮食企业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以及港口粮食中转站,中转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征收的中转费收入可增设“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核算。

  45.“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利润分配”科目也有所调整。企业在调帐时,对于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有关经济事项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46.“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7.“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月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有关项目内;“本月数”栏填列7至12月各月月份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有关项目内。
                

199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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