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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9 生效日期: 2006-07-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6]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实现对长白山的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对加大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优势产业、促进长白山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推动长白山地区加快发展,省政府就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
  (一)调整“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白山管委会),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正厅级建制,代表省政府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以及森林、草原、水流、山岭、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长白山管委会,具有相当于市(州)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享有省政府授权、委托的部分经济社会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和权限。省里将长白山管委会按市(州)对待和管理。
  (三)长白山管委会下设的池西、池北、池南三个经济管理区,具有相当于县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限。
  二、进一步明确统一规划、保护、开发、管理的原则
  (四)省政府授权长白山管委会统一制定长白山保护与开发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搞好与延边州、白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对长白山的保护、开发与建设等相关工作实施统一协调和指导。管理区域内以旅游经济为主的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水资源、国土资源、林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必须符合长白山保护开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后,按权限分级实施。
  (五)长白山管委会对管理区域内各珍稀资源保护地,要明确保护范围,建立保护规章,落实保护责任;保护地区域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经长白山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六)长白山管委会管理区域内的旅游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特色农业、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稳步发展。
  (七)省政府授权或委托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社会事务。长白山管委会要依法编制实施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办法,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公共事务,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明确设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
  (八)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党群工作部、政务办公室、环境与资源保护局、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交通管理局、旅游管理局、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劳动与人事监察局、国土资源局11个部室局。在赋予其享有市(州)级政府部分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情况下,省政府不再新批机构、增加人员,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内设部门和机构的职能,探索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内设的一个工作部门可兼多项职能,一个工作部门对上级多个职能部门,实行工作人员一人多岗的办法开展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和执法权限
  (九)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主要负责编制管理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报批或审批管理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十)在旅游管理方面。负责制定管理区域内旅游业的政策,制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计划;实施旅游资源普查和旅游统计;指导和协调重点旅游区域、重点旅游项目等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在交通管理方面。长白山管委会在管理区域内享有与市(州)相同的交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区域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其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交通运输、交通规费征收等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委托,长白山管委会享有与市(州)政府相同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职权。对规划、保护、开发和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项,省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十三)省政府重点支持长白山管委会管理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债项目、专项资金上给予政策倾斜。管理区域内财政专项和补贴等享有市(州)的管理权限。
  (十四)明确长白山管委会为市(州)级财政体制,建立地方财政国库。2006-2008年省财政将长白山管委会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增量全部返还给管委会,2009-2010年,长白山管委会在税收返还上享受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享受省政府关于省级开发区返还优惠政策,重点支持长白山管委会基础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六、有关工作要求
  (十五)省直各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要从全局出发,主动支持、配合长白山管委会的工作。中省直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委会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使管委会有足够的权限实行统一规划、保护、开发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水平。
  (十六)长白山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省政府授予、委托的管理职能和执法权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与相关市(州)和省直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接受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意见有关内容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发(2005)19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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