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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 2006-07-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6)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按照《意见》的要求,改制后企业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改制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按照《公司》的规定和《意见》的要求,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学习贯彻《意见》和《公司》的检查和指导,要深入到各改制企业帮助研究解决企业改制后发展思路,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财政、税收政策、资金、人才、技术、信息、法律援助等方面加大支持服务力度。对共性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并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市经委要搞好协调,并将各部门及企业学习贯彻《意见》和《公司》的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宣传好的典型,推进全市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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