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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报送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9 生效日期: 1997-09-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进行宣传,认真贯彻实施,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积极性。然而,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一些企业出于对商标工作的重视和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迫切需求,往往派人进京将申请材料送至我局,这样做不仅加重企业的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为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促进商标管理机关的廉政建设,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有秩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应由该机关以邮寄方式上报我局,不要派人亲自送交,更不要派人偕企业人员进京送交。 
 
  二、企业需要直接将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送交我局的,应通过邮寄方式送交,不要派人面交。 
 
  三、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内容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我局将及时以函电等形式通知有关机关或企业予以补正。未接到通知的,请不要派专人来我局询问。 
 
  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向有关企业及商标代理机构传达并共同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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