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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住院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13 生效日期: 1979-04-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外贸部:   国家劳动总局转来你部交际处三月二十八日便函收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问题,我部(79)财事字第49号文件中规定:“由公家给以适当补助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有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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