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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银行利率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1-09-15 生效日期: 1971-09-15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 (71)财信字第27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国务院各部、委、组、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请示报告”下达后,各地区都在认真进行研究,积极做执行的准备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加以明确。调整银行利率,是财政金融战线斗、批、改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很强,牵涉面很广。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应该统一的,必须全国统一,现就调整利率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存款计息范围问题。机关、团体、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的存款,属于财政拨款的或实行差额补助的一律不计息;其附属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业务收入单位的存款(如食堂、校办工厂、幼儿园等)可以计息,其余均不计息。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存款不计息。企业单位的存款,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均计付利息,企业主管部门的存款均不计息。
  二、国营企业结算贷款,今后是否继续办理,待改革贷款办法时研究确定。今年年底以前继续办理的,按现行利率月息三厘计息。明年实行新利率后,结算贷款如继续办理,一律按国营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月息四厘二执行。
  三、关于过期贷款加息问题。过去曾规定国营工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过期未还的贷款,按原规定利率加息百分之十,现在取消这项规定。今后财政银行部门应当依靠广大群众,积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努力作到及时偿还贷款。
  四、国营农业企业和生产建设兵团存款、贷款利率执行的时间,同国营工商企业一样,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营农业企业和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按国营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明年国营工商企业贷款利率降低后,将减少利息支出,相应增加上交利润,企业在编制一九七二年财务计划时,应将此项因素包括进去。
  六、对出版和发行毛主席著作的贷款,仍免计利息。
  七、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存款、贷款利率,从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国营工商企业存款、贷款利率执行。
  八、关于农业贷款的计息问题。对过去放出未收回的(包括过期的和未到期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和社员贷款,今后收回时,一律按新的利率计息。信用社也照此办法计息。
  九、关于信用社今后盈余处理问题。农村信用社的盈余,全部用于充实本社贷款基金,不再上缴银行。任何单位都不能抽调信用社的盈余积累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十、关于信用社今后亏损补贴问题。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贷款利率,一律改按银行的利率执行,是为了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调整利率以后,信用社更要坚决执行党的政策,积极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坚持勤俭办社,改善经营管理;严格控制脱产人员编制,节省各项经费开支。在此前提下,信用社经营有亏损的,经贫下中农代表讨论,由县审核汇总,报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从县银行利息收入中给予贴补。
  十一、关于城乡人民定期储蓄和华侨定期储蓄的存款期限和计息问题。定期储蓄存款,今后一律改为定期一年,不满一年的,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新利率执行以后,原有的定期储蓄存款,在未到期前,仍按原定的利率计息;到期后未来提取的,其过期部分,在九月三十日以前的按原定利率计息,十月一日以后的改按新的定期储蓄利率计息。
  十二、今后储蓄存款应继续执行存款有息的原则。有的地区过去办理的无息储蓄存款,可以根据群众的自愿,较为有息储蓄;如果群众不要利息,也不要勉强去转。
  十三、关于外币存款计息问题。外币存款利率(包括华侨或外国人),今后一律改按国内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办理,按月息一厘八计息。
  过去办理的定期外币存款,在未到期以前,仍按原定的利率计息;到期未取的,其过期部分,在九月三十日以前的按原定利率计息,十月一日以后的改按活期存款计息。
  过去办理的活期外币存款,在九月三十日以前的按原定利率计息,十月一日起按新利率计息。
  原规定的甲、乙种外币存款、优待华侨外币存款和特种人民币存款一律停办。?
  原规定的丙种外币存款,改名为各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外币存款,今后只办活期存款,仍不计利息。
  十四、关于华侨投资公司的存款计息问题,按国务院(70)国发文38号文件办理。
  十五、西藏地区的利率如何调整,请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全国利率具体规定。
  从新的利率实行之日起,过去所发的各项利率规定,与新利率有出入的,一律废止。今后各地区(除西藏外)一律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统一的利率执行,不得随意制定或改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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