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5 生效日期: 2006-09-15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6]17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税收对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和作用
  1、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性及必要性的认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举措。地税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实施意见,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仅对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而且根据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规律,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必将推动我市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各单位、各部门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税收收入增长的关系、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组织收入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既要加强征管、依法治税,又要兼顾长远、涵养税源,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2、加强领导,切实发挥税收对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和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政府“十一五”规划要求,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谐社会、创新型城市和“一个中心,四个基地”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改进征管手段,深挖税源潜力,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服务服从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坚定不移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要高度重视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落实优惠政策与组织收入、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辩证关系,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推动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
  3、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6、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7、对从事工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的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二)支持搬迁改造、改组改制
  8、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0、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作为买受人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作为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民营企业作为非债权人承受上述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扶持兴办咨询、担保等第三产业
  1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6、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3年营业税。

(四)促进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
  17、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和5年。

(五)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19、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0、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5、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引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8、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0、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七)照顾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
  32、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从事规定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
  33、进一步缩减审批项目。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原则来规范和约束税务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清理、缩减现有审批项目,保证已取消的审批项目不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将工作重点由审批转到监督管理上来,转到完善政策、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上来。

  34、继续下放审批权限。将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从市局下放到基层局,实行一级审批制度,使纳税人在第一时间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35、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对资料齐全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7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36、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缩减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认定或审批手续时报送的资料,简并后报送资料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依据新版减免税软件的业务标准规范执行。

(二)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倾力打造“服务零距离,满意全方位”的地税品牌
  37、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即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公开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以明确工作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38、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辅导税收优惠政策。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基层局要充分利用各征收局办税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和地税网站以及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渠道不定期地公告和宣传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做好12366热线电话和网上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方便纳税人解读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宣传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的职能,辅导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的适用范围、减免方式及办理流程。

  39、继续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和纳税人遵法程度的不同,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设置为A(附加AA级和AAA级)、B、C、D四个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对A 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在现有服务的基础上,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是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是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三是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0、进一步畅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各基层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畅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要保证专岗、专人负责“减免税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减免税申请、政策咨询等事宜。实行首问责任制,保证公开的政策咨询监督电话有专人负责、专人值班,及时解答和辅导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41、实行“一窗对外”的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对外服务的统一要求,及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内转外不转”的要求,我局实行减免税“一窗对外”的工作机制,即对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及相关文书的送达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申报大厅统一办理。

  42、继续推行“首违不罚”制度。除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环节的首次违章不予处理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首次发生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等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轻微违章违规行为,只进行登记备案,通过教育帮助其改正违法违章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3、推广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在现有申报方式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广网上申报、金融卡缴税等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逐步为纳税人提供邮寄申报、IC卡申报、网上申报等方便、快捷、多元化的申报手段。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44、进一步加强举报案件的受理及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方法,进一步畅通举报案件的受理渠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接受上门举报、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45、加大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税收执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基本理念和“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发挥税务稽查执法“外反偷逃,内促征管”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力度,对影响和破坏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2006年9月1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