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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 2006-08-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卫治贿办[2006]2号
各盟市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自查自纠中收缴财物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6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6]290号)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自治区卫生厅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廉政帐户,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01年以来,全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以下不正当交易活动中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
  ㈠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㈡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做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兼职代理商,谋取的不正当财物;
  ㈢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财物。
  ㈣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单位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㈤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维修、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收受有关单位、企业和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属地管理的原则(卫办规财发[2006]99),卫生厅直属单位和呼和浩特地区内蒙古医学院三所附属医疗机构的财物收缴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各盟市医疗机构(含驻地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收缴管理工作,由属地盟市卫生局负责。
  第四条 对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为便于资金收缴,自治区和盟市分别设立资金上缴专户。自治区卫生厅上缴专户为,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行账号:301201201110118368,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地点:自治区政府礼堂西侧。
  第五条 对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物品,由所在单位负责收缴管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物品登记表》(附件),并每周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9月30 日,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各盟市卫生局将收缴物品和资金情况立即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负责收缴财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物品登记表
  收缴单位:                编号:
┌─────────────────────────────────────────┐
│                 上缴物品人员情况                 │
├──────┬─────────┬─────────────────┬──────┤
│  姓 名  │    性别    │       单 位        │职务(职称)│
├──────┼─────────┼─────────────────┼──────┤
│      │         │                 │      │
├──────┴─────────┴─────────────────┴──────┤
│                  上缴物品情况                  │
├──────┬─────────┬───────┬─────────┬──────┤
│  名 称  │    数量    │ 折合价(¥) │   收受时间   │ 给予人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受物品的主要原因及过程(可附页)            │
├─────────────────────────────────────────┤
│                                         │
├─────────────────────────────────────────┤
│                 物品监收保管情况                 │
├───────────┬─────────────────┬───────────┤
│   上缴人员签字   │      监收人员签字      │   保管人员签字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此编号表一式三份:上缴、监收及保管人员各执一份(包括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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