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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0 生效日期: 1990-07-1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和1990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对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德才表现,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要把分配同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紧密结合,特别是要安排好服役和任现职时间较长,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以利于调动他们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献身国防事业。为此,对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作如下通知: .
  一、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县(处)级职务(正、副职)。 
  (一)服现役满23年以上的; 
  (二)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 
  (三)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服现役满20年的; 
  (四)服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 
  二、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副县(处)级或正科级职务。 
  (一)服现役满21年以上的; 
  (二)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 
  (三)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服现役满20年的; 
  (四)服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 
  三、对现任非领导职务满4年,服现役分别满23年和21年以上的正、副团级转业干部,在任团职期间,立过一、二、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或担任过2年以上团级领导职务的,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安排职务。 
  四、上述意见不适用于在担任现职期间,受到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或犯有政治性错误的团级转业干部。 
  五、边远艰苦地区范围的划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字〔1983〕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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