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02 生效日期: 1992-12-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2)财农税字第7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1992年12月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