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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 2001-10-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共信息服务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资助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资助部分;
       (二)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在资金使用方向上,以提供社会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为主。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项目承办单位的选择上,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
       (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上,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统一标识的原则。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的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均以“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的统一标识对外发布。
       (五)科学决策的原则。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原则上应征求使用对象的意见并经过专家论证。
       (六)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外经贸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是: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商情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包括进出口贸易、来华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发布、市场分析和调查咨询服务。


    第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公共信息服务类信息资源的购买与加工;
       (二)公共信息服务类研究报告的调研与撰写;
       (三)公共信息服务类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四)公共信息服务类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五)公共信息服务的展示与推广;
       (六)外经贸业务的咨询与培训服务;
       (七)其他为企业提供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式

    第六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政府资助、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方式。


    第七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的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包括各种电子数据、书面资料等版权和使用权,均归国家所有。有关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统一标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外经贸部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选择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过招标或择优委托,可以作为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凡是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招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产生。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对于确实不宜实行招标选定承办单位的项目或招标不经济的零星业务,可以采取择优委托的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选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其对外进行产品或服务采购时,凡一个审计周期内一次或多次采购同一产品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原则上必须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招标采购可以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3家以上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报价比较采购。


    第十一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之间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办合同需要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外经贸部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提出公共信息服务项目建议时必须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项目建议,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按照预算管理的程序规定,确定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

 

第五章  预算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外经贸部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申领并安排使用资金,年终外经贸部编制决算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特点,资金支出分为招标项目支出、择优委托项目支出和零用支出三类。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支出是指用于招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由招标文件规定。其支出按照合同规定拨付项目承办单位,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    择优委托项目支出,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预算规定。根据预算,对于项目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预拨项目承办单位部分资金,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拨付余款;对于金额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一次性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零用支出是指用于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经费、会议经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招标机构代理费、律师费、必要的办公经费、交通费用及其他零用开支等。根据业务需要,零用支出按不超过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3%的比例据实安排并实行“逐项审批”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是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该项资金的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要制定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可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构的选择也可以实行招标方式。


    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编制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有关《中国出口商品大全》和《世界进口商名录大全》专项资金的管理,纳入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范畴。


    第二十七条    外经贸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分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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