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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86年国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24 生效日期: 1986-12-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改[1986]21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市,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1986]90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凡在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凡在1986年内按规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业),其有关财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经财政部批准,今年落实到企业的调整后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在1986年内暂不变动。为了合理计算1986年的增长利润和应交所得税、调节税以及企业留利,1986年的清算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1986年的利润总额加上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相应计算全年应交所得税,相应计算全年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留利。
  (二)核定的大中型盈利企业(包括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可分别以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的45%和55%的比例抵扣应交调节税和应交所得税,如应交调节税不够抵扣或没有调节税的,一并抵扣应交所得税;小型工业盈利企业(包括商办、粮办工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加数抵扣应交承包费,应交承包费不够抵扣或没有承包费的,可抵扣应交所得税。通过以上办法,大、中、小型盈利企业的应交所得税仍不够抵补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核实批准后,其差额由同级财政从企业收入中退库予以弥补,核定的微利和亏损企业,因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而扩大的留利不足数和亏损数,按上述程序报经核实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1986年的企业决算,均按上述规定编报。
  (三)文教企业1986年的利润总额加上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相应计算应交所得税,其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如数抵扣应交所得税,如不够抵补,可以照第二条办法处理。

  三、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一般不抵扣应交利润。个别对利润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抵扣应交利润。
  实行财务包干的农口企业和劳改、劳教企业,对其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的包干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是否需要调整,可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四、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中央企业收入转移到地方的部分,年终决算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上交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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