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保监寿[2006]31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关于注销本溪中心支公司桓仁县、本溪县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平保寿辽分发 [2006]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桓仁县、本溪县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对上述2个营销服务部的撤销,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三、你分公司上述2个营销服务部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2个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送交我局,并持此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