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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6 生效日期: 1999-05-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考办字[19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并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单止。
  一、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监考、考试巡视和评卷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与考试工作的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评卷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当年考试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拟定、考试试卷的印刷保管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的会计资格考试。
  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评阅试卷、考试成绩登记工作。

  三、考试管理机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应当回避。

  四、参加考试命题工作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组织考生培训。

  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会计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日前属国家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六、未经全国会计考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七、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情况严重、试卷雷同、抄袭现象普遍的考场,其全部考试成绩均按无效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地区(或考区、考点,)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考试试题泄漏,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考试组织工作不力、制度不严,造成考纪普遍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
  3、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放纵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八、对于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的考场,各地应当在省级范围内通报;对于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的地区,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九、对考试工作人员泄漏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擅自更改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以及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和接受经济报酬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1999年5月6日

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
  二、选聘考点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三、考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试工作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考试试卷装订和密封等内容。
  四、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
  五、负责掌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信号。
  六、及时了解本考点考试情况,并向上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考试进展情况。
  七、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考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八、在试卷发放过程中发现试卷缺损、错装或答题卡有质量问题,确需调剂的,有权批准予以调剂并监督执行。
  九、组织并检查试卷装订、回收,防止错装、漏收试卷。
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巡视人员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从财政、人事、教育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派。
  二、巡视人员派往巡视的地区,根据巡视需要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回原籍、家乡巡视。
  巡视人员必须熟悉会计资格考试的政策、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及时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三、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考区、考点领导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二)检查考试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情况、密件保管人员值班守卫情况、试卷的分发及回收情况。
  (三)检查考点考场设置,包括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的设置情况。
  (四)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
  (五)检查考前考试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四、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向其派出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考试前清理考场,核对考号、考试科目。
  二、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槁纸等,直接进入考场。
  三、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核对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在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分发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考号及科目。
  四、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开考前5分钟发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时,及时更换试卷;发现试卷漏印、重印、错印时,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五、考生得到试卷后,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并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六、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七、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按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考生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如实记录考生考号,并在缺考人员答题卡中填涂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缺考标识。
  九、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予当众答复。
  十、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
  (二)检查核对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
  (三)按座位序号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
  (四)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二、监考人员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答题卡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进行封装。
  对于有效主观试题试卷,按序号进行装订密封成册;对于空白主观试题试卷单独装订成册,然后将有效主观试题试卷册和空白主观试题试卷册连问客观试题试卷,一并装入试卷袋密封。
  对于答题卡,按序号排列装入答题卡袋中密封。
  十三、对于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科当予以制止并将违纪考生考号及违纪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同时在答题卡中填涂违纪标识。
  十四、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五、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人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退场。
  二、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禁止携带书籍、纸张、笔记、涂改用品和报刊等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三、考试开始信号前,考生按照要求在试卷和答题卡中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准考证号。填写的内容不得超出装订线;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
  四、对于主观试题,考生必须使用蓝色、黑色、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指定位置答题,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对于客观试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
  答题和填涂答题卡,禁止使用涂改用品。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考生可以举手询问。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八、考生提前交卷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课桌上。
  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后,考生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严禁除主考、本考场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及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用具答题的,相应的答题按无效答题处理;对于客观试题,考生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的,按无效处理。
  二、考生未在试卷或答题卡中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以及在试卷或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该试卷或答题卡按无效处理。
  三、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该考生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一)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一次无效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
  (四)答案字迹前后不一致的。
  (五)同一考场相近考号试卷答案雷同的。
  四、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该考生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责令其停考一年。
  (一)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二)请他人代考的。
  (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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