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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双方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关于一九七八年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执行和安排的会议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7-24 生效日期: 1981-07-24
发布部门: 【相对国】日本
发布文号: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主任刘希文与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委员长土光敏夫,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东京,就双方于一九七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和今后的安排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回顾长期贸易协议签订三年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双方认为,从长远的观点出发,中日经济合作的前景十分广阔,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经过双方友好协商,通力合作,是可以得到合理妥善解决的。双方一致表示,将本着长期贸易协议的精神,继续努力发展中日两国的经济合作,特别是加强资源能源方面的合作。 
  二、关于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原油数量问题,中国方面在去年九月第二次定期协商时提出,由于对本国原油生产的估计有所变化,为了从实际出发,希进行修改。对此,日本方面于去年十一月表示谅解。双方同意原订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原油一九八一年九百五十万吨、一九八二年一千五百万吨,改为各八百三十万吨。 
  双方同意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的数量,将尽快在适当的时候商定。 
  三、关于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煤炭数量,鉴于中国正在制订第六个五年计划,双方将充分尊重中日两国领导人以及中日政府成员级会议上协商的精神,但具体数量在一九八二年尽早商定。 
  四、日本方面指出:为扩大今后日中之间的煤炭交易数量,定价时有必要按照长期贸易的精神采取稳定方式;原油则参考同等质量的原油价格。 
  对此,中国方面表示理解,并表示将根据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具体商定。 
  五、本会谈纪要同一九七八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中日长期贸易协议有同等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 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 委 员 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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