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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06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 2006-04-2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宁商(运行)发[2006]133号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和经营安全,稳定商品市场供应,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按照自治区党委、国家商务部的部署和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取措施,保证节日市场商品供应充足
  “五一”黄金周已经成为居民旅游、购物、娱乐、休闲的重要节日,商品供应、食品安全和经营安全情况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乃至人身安全。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障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和节日市场商品供应。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宁政发[2004]28号),完善节日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明确责任,满足生活必需品供应,确保假日期间生活必需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在保证供应充足的前提下,要适应当地市场消费结构变化,增加优质品牌商品供应,力求商品品种丰富多样,档次结构合理,上市均衡有序。如果发生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等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各地要快速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商务厅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做好突发事件下的紧急动用工作。

  二、狠抓落实,保障上市销售食品安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余波尚存,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切实加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节前要集中开展一次食品清仓查库活动,采取企业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批发市场、零售场所、商品仓库、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主要内容是清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包装质量、加工卫生环境等,对于卫生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销毁。集中开展酒类、肉类市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假酒、毒酒及改换过期食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净化节假日市场。加大对家禽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严把活禽入厂关,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查验,要求家禽屠宰厂(场)对活禽运输工具、装卸器具及废弃物进行强化防疫消毒处理,坚决杜绝疫病通过屠宰环节再次传播。

  三、高度重视,抓好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通过组织检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强对商场(店)、宾馆、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防火等各项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加强黄金周期间组织重大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营业高峰期、展览会、开业庆典和促销等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细致地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充分考虑大型促销等活动中人员拥挤潜在的秩序混乱、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等不安全因素,完善防范应急预案,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身伤害。

  四、启动直报,加强市场监测分析
  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测工作,在本地区选择有代表的零售和餐饮企业做为监测样本单位,对其商品价格、销售、客流量、入住率、餐饮额等进行监测,并对节日市场商品供求、价格变化、消费特征进行分析,请于5月7日15时前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商务部将于2006年5月1日至7日启动城市生活必需品日报制度,节后自动恢复周报制度。请银川市商务局和宁夏商业集团公司认真贯彻《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进一步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认真组织城市生活必需品监测企业做好重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价格、销售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并按照商务厅下发的《关于启动黄金周市场信息网上报送的通知》(宁商通[2006]18号)要求,做好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的督查工作,确保按时准确完成国家下达的节日市场监测任务。
  联 系 人:马东虹
  电  话:0951-5066703
  电子邮箱:madh@nxdofcom.gov.cn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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