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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函字[1999]10号
广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1999年3月5日来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的请示》(奥会所[99]函10号)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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