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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 1998-12-2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三、新制度适用于哪些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答:老制度的适用范围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当时各行业的会计制度尚未修改,二是与其他有关股份制试点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投资者越来越多,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有必要对其单独制定一套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两则”“两制”实施以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执行统一的相关行业的会计制度,因此,新制度适用范围仅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名称也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四、从总体上看新老制度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前面已经谈到,几年来我们制定下发了几十个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对老制度的修改补充,这次的修改,主要是把已经作出的补充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当然也对一些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新制度与老制度相比,二者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统一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政策,同时,对发行不同股票的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允许有所区别。在老制度以及后来下发的一些补充规定中,许多会计政策是分别A股、B股和H股等进行不同的规定。新制度则要求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但考虑到发行A股企业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发行A股的国内上市公司(制度中明确为:除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在执行统一会计政策时,可采用一些变通的办法,即对某些会计政策如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需要说明的是,制度中规定的一些会计政策(如上面提到的有关政策)只适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用。
  第二,新制度更强调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公允,是反映其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针对老制度执行几年来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新制度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按制度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按会计准则进行正确的计量和确认,以防止人为调节利润,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第三,新制度更接近国际会计惯例。在新制度中已把近几年来我们在进行具体会计准则研究中一些比较成熟和有把握的内容吸收进去,而这些内容与国际会计惯例是比较接近的,这为国内企业的到境外上市提供了会计基础,比如,收入的确认,过去是按结算方式确定收入实现,现在更注重把与资产等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确认的标志。
  五、新制度的实施对企业和证券市场等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新制度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等许多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无论是具体的舆论核算业务,还是会计报表格式以及对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说新制度比老制度都更为规范,这既有利于企业会计行为的规范,也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供了保证。
  第二,新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进一步协调,有利于国内公司进行境外筹资。在过去,由于我国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差别较大,使得国内公司在境外上市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麻烦,不仅加大了境外筹资的成本,甚至影响了境外上市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新制度的许多内容与国际惯例更为接近,自然为国内公司进行境外筹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新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新制度中,采用了一些更为谨慎的会计政策,使企业资产、利润等的反映更为真实,这无疑将有利于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也将为证券市场的规范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一定的作用。
  六、执行新制度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由于新制度不少内容对企业和会计人员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等审计人员都是新事物,各方面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制度,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新制度中新的内容不少,而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素质仍不很高,要使广大会计人员正确地理解、掌握这些新知识,首先要做好培训工作。
  第二,在执行制度时,要真正理解制度的精神。新老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新制度中有许多会计事项不是简单地可以从制度中找到答案,而是要靠企业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职业判断,这种判断的正确、合理与否,一是看对现实的分析是否正确、合理,二是看对新制度有关内容的精神实质的理解是否正确。
  第三,新制度中所采用的一些会计政策,允许不同的企业发行不同的股票是根据没的情况有所选择,这一方面给企业提供了自主权,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慎重,要切合自己的实际。
  七、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被购买企业是否需要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帐。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帐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八、公司能否将被购买企业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会计报表?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信息的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后,应将被购买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份额计算的金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公司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将购买日后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利润表;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以被购买企业编制的购买日后的会计报表为依据,并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包含的被购买企业的会计期间。
  九、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在购买日是否应当编制会计报表?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应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时,在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在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购买日编制资产负债表。
  十、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在计提折旧时,应按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还是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答: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二)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按规定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的,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具体应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虽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仍然按照固定原帐面原价计提的,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公司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记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大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的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十一、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由收购公司接受收购企业职工予以安置,并从原定收购 减去所接收职工的安置费,减去的这部分金额,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由收购公司接受被收购企业部分职工予以安置,并从原定收购价中减去所接收职工的安置费,减去的这部分金额,在会计上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按协议规定,这部分安置费用于安置职工继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应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如用于支付给被安置职工的,并且支付对象、金额、期限、方式比较明确的,应作为负债处理。
  十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是否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随意确定?
  答: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除开办费以外,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内按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摊销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不得少摊或不摊。对于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时允许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应当制定严格的摊销计划,并按计划摊销计入损益,不得长期挂账,长期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余额、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将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性质的各项费用,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挂帐处理。
  十三、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应如何批准核销?
  答:公司发生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处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的坏账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作挂账处理。
  十四、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执行,对于实际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实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取挂账的办法。
  十五、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答: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除法律、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予以变更,或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允许的范围内,由董事会决定,如董事会决定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性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资料。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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