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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2 生效日期: 2006-09-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6]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新型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健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2)立足基层,加强基础。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工作进社区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3)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实际,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3.目标任务。以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满足群众需求、强化社区服务为重点,以克服社区行政化倾向、理顺社区管理体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我省社区工作水平。

二、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宣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维护社会治安,做好青少年教育、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和优抚救济等工作,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社区居委会直选。
  5.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成立社区老年人协会、城市青年中心和各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协会、残疾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6.加强社区居委会成员队伍建设。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居委会中。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积极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7.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建设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由区(市)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尽量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现有设施无法调剂的,通过新建、改建、共建或帮建等形式解决。对困难地区由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8.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等问题。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由市、县(市、区)政府分担。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对财政困难县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及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社区组织开展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由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三、依托社区,建立新型基层管理体制   9.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尊宪法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10.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
  11.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12.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动员和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3.加强区(市)、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区(市)、街社区服务中心可与区(市)政务大厅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中心整合。区(市)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区(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有关部门应统一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行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方便社区群众。
  14.拓宽服务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做到专职、兼职和志愿相结合。
  15.提高服务水平。社区服务要有服务场所、服务内容、服务队伍、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积极采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手段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综合信息网络服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的微机联网,把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有效整合起来。
  16.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县(市、区)的网络联通,实现劳动保障信息共享。重点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引导和帮助社区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17.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老年公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8.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19.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积极推进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生殖保健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20.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开展创建科普示范社区活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21.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依托社区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职责明确的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22.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搞好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收集、反馈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深入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禁止传销等工作。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建立传染病以及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3.设立社区服务扶持资金。市、区两级设立社区服务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引导扶持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的发展。

五、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24.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把社区工作的目标任务、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社区工作。
  25.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协调运行机制。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工作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工作发展的合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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