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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市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 1992-07-0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1992)8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丹东边界沿江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丹东市在继续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同时,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国务院国函(1992)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具体地点和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199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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