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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重点村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 2006-07-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6]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制订的《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重点村综合治理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日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重点村综合治理方案
  为加快我省血防工作进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疫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苏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5一2010年)》,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方针,以消灭感染性钉螺和血防重点村(2003年以来发现感染性钉螺的107个行政村,以下简称重点村)综合治理为突破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增加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继续加大查灭螺力度的同时,花大力气加强人畜粪便管理,严格控制传染源,切实做到治理一片、成功一片、巩固一片,努力控制和消除血吸虫病危害。

  二、防治目标
  到2008年,以重点村为单位达到以下目标:
  1.居民和家畜血吸虫病感染率均降至1%以下。
  2.除少量孤立的长江外滩,基本消灭重点村感染性钉螺。
  3.淘汰所有耕牛,全面实行以机代牛;牛、羊等家畜圈养率达100%。
  4.居民家庭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100%。
  5.中小学生血防基本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组织实施农业、水利、林业、渔业、卫生等综合治理项目,于2008年全面完成。
  (一)农业血防项目
  1.家畜传染源控制
  (1)以机代牛。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重点村耕作全部实行“以机代牛”,消除耕牛作为传染源的危害。
  (2)圈养舍饲。在有螺地带禁止放牧家畜(包括牛、羊、猪等),所有重点村的家畜全部实行圈养舍饲。
  (3)调整产业结构。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推广“以禽代畜”养殖,减少家畜传染源。
  (4)家畜查治。在重点村每年进行2次家畜普查,对查出的患病家畜及时治疗或淘汰。对新引进家畜进行查治,防止家畜传染源输入。
  2.江滩环改灭螺。清除江滩杂柳、芦苇等1.9万亩,在高程较高、有螺分布滩地进行翻耕垦种灭螺。
  (二)水利血防项目
  1.通江河道护坡。对114千米有螺分布河道实施河道护坡,并在河口进行护坡硬化,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河口钉螺,防止钉螺通过河道向内陆扩散。
  2.切滩清淤。结合河道综合治理,对有螺河滩、湖滩进行清淤、抬洲降滩,清除滩地163万立方米,消除钉螺滋生环境。
  3.涵闸改造。对无阻螺、防螺功能的72座涵闸进行改建,防止钉螺向圩内扩散。
  (三)林业血防项目
  在有螺江滩、湖滩种植适生树种,结合翻耕套种农作物,种植抑螺林2.56万亩,改变滩地生态环境,减少钉螺孳生。控制人畜粪便对滩地的污染,降低滩地感染性钉螺密度。
  (四)渔业血防项目
  在有螺低洼滩地实施挖池养鱼或矮圩高网养殖,完成养殖灭螺1.48万亩。
  (五)卫生血防项目
  1.查灭钉螺。对可能孳生钉螺的环境进行扩大查螺8154万平方米。对查获的钉螺进行解剖观察,掌握感染性钉螺分布情况。对复杂环境和边角滩地开展药物灭螺6511万平方米,降低钉螺密度,减少人畜感染。
  2.查治病人
  (1)整村查治。对所有重点村开展整村查治病工作,查病19.4万人,对查出的病人及时给予治疗。
  (2)晚期病人救助。对重点村186名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及新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积极实施治疗救助。
  (3)流动人群查治。对渔船民、水上作业人员等高危流动人群定期开展查治病。在长江等水域休渔期,及时组织渔民船民等水上作业人员开展普查普治,完成渔民船民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查治病工作。
  3.卫生厕所建设。结合实施农村新五件实事工程,统筹规划、整村推进重点村改厕工作,管好人畜粪便,切断传播途径。拆除或迁移沿河、沿渠简易厕所,新建无害化卫生厕所7.64万座,防止粪便污染环境。加强对渔民和水上作业人员的粪便管理,在渔船民集散地、停靠码头等重点区域兴建无害化公厕,探索在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中。
  4.健康教育。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开展健康教育40.5万人次,引导疫区居民建立先进的生产方式、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疫区中小学生和水上作业渔船民、畜牧主的血防健康教育,落实中小学血防教学计划、教材和课程,提高血防基本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血吸虫病防治重点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定点联系血防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省卫生、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部门方案之间、部门与各地方案之间的衔接配套。项目覆盖地区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项目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现场、落实到人员。
  (二)强化质量控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村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按照行业质量管理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对工程类项目,实行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工程覆盖范围,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和防治效果进行验收。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三)落实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安排落实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在安排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建设项目资金时,应同步安排血防经费。适当调整现有投资政策,将有限的资金向项目地区倾斜,向重点村倾斜。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未按要求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
  (四)实行联防联控
  血防重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对相邻交界地区的重点村,要统一目标、统一规划,同步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做到不留死角、成片推进,巩固和发展血防工作成果。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林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
省海洋渔业局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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