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财(1985)468号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颁发《育林基金预决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育林基金的管理,健全预决算制度,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林业事业的发展,兹制定《育林基金预决算暂行规定》,随文附发,请参照执行。为了取得经验,决定先在黑龙江、四川、福建、湖南省试行年度育林基金预、决算报林业部审批的办法,其余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审批,报林业部备案。执行本暂行规定中的情况与问题望及时总结上报,以便研究修订。
过去有关办法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请抓紧部署,及时报送一九八六年育林基金收支计划。
附:育林基金预决算暂行规定
为管好用好育林基金,做好资金的综合平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林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育林基金是林业部门发展林业的专用基金,实行全国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银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育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育林基金的使用要统筹安排,适当调剂,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求平衡。育林基金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如有特殊需要先用后提资金周转有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短期信贷。
第二条 育林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使用范围,应执行林业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省、地、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育林基金的比例和基层单位留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部直属企业上交林业部的比例,由林业部确定。
第三条 凡独立核算的木材采伐(收购)企业,国营林场,均应编制育林基金预、决算。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逐级审查汇总上报。
第四条 育林基金年度计划应根据木材采伐(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营林工作量计划,以及预测非林业部门经营木材、竹材应征缴的育林基金,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育林基金用于营林建设的部分,要编制明细项目计划。
第五条 采伐(收购)企业,国营林场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应经县、地区(林业管理局)、省逐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核批的计划报林业部备案。林业部汇总核批的全国育林基金收支计划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基层单位在不突破核定的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的前提下,编制季度收支计划,报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计划时,应按规定提报调整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调整计划报林业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林业部门核定下批的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应抄送同级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各单位应在银行开设“育林基金”专户,将提取、拨入和所属上交的育林基金存入该户,按核批的计划支用,并由开户银行监督按计划使用,对计划外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季、年编报育林基金决算。季度决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负责审批,报部备案。年度决算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负责审批,并将汇总数于下年三月底前报林业部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报送的决算,应由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同时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各项营林生产计划的完成情况、决算期内产生的经济效益、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决算的编审工作。上报的决算,数字要正确,不得任意估列,严禁弄虚作假,凡不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到汇总单位齐全,不重不漏。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部门育林基金决算,在上报的同时,应抄送同级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决算报表的格式由林业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对基层报表可作必要的补充。季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决算报表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制定。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林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决算报表格式:
1.国有林育林基金汇总表(育汇1、2、3表)
2.集体林育林基金汇总表(育汇4、5表)
3.国有林基层单位报表(育汇1、2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