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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2-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和1990年5月2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施范围
  凡实行各种形式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商业、粮食企业(不含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的企业,下同),都可推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要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或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退出工效挂钩的,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商业、粮食企业,凡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工效挂钩办法。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
  1.盈利的商业、粮食企业,一般应以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等综合性的经济效益作为挂钩指标;政策性亏损的粮食企业、食品企业,应在合理核定政策性亏损定(总)额的基础上,选择亏损额或亏损补贴额作为挂钩指标。企业也可以将上缴税利、实现税利或亏损额与实物(工作)量作为挂钩指标,但实物(工作)量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已经选择销售额、产值或购、销、存量等其他单项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企业,应通过改进和完善现行工效挂钩办法把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调整过来。
  2.无论实行工效挂钩还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都必须把承包上缴任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计划上缴任务(或亏损额)作为否定指标。
  对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完成了当年经济效益指标但未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凡完成了承包上缴任务但未完成当年经济效益指标的,也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对由于挂钩而减少企业上缴税利的,不得调整承包基数。对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财政部门每年要合理核定计划上缴任务(或亏损额)指标,凡完不成计划指标的,也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对所有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都要考核成本(费用)、资金、劳动生产率、执行政策、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指标。对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具体考核指标和扣减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基数的核定
  1.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会计决算为基础加以核定,如果上年实际会计决算数低于前3年平均数,则参照前3年情况合理确定。
  与上缴税利挂钩的上缴税利基数是指企业上年实际净上缴国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调节税、利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实现税利挂钩的实现税利指标基数是指企业上年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利润总额(补贴后)。粮食、食品企业亏损指标是指补贴前亏损总额。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实行环比办法。
  2.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包括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和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为基础,按下列情况进行核定:
  (1)1985年至1988年10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以上年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并按国家规定对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扣减应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后核定;
  (2)未实行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减去实发的各种奖金、补发上年的工资,以及地区、部门自行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书报费等,加上按国家规定在企业留利中计提的奖励基金,如果应提奖励基金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原则上按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励基金水平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如果应提奖励基金不足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则按实际提取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3)对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个别情况个别处理。但要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核,凡属自行放宽政策,提高工资基数的不合理增资因素必须剔除。
  3.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挂钩指标基数确定以后,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作调整。
  (1)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列入国家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使用后,可按该项目计划增加人员的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并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平均的工资税利率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3)企业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会计决算中划入划出职工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如实划转;
  (4)挂钩后对国家开征的新税种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
  (5)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影响较大,国务院有专门规定可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的。
  除上述内容外,对企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
  
  四、挂钩的浮动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核定该地区总的挂钩浮动比例之内,认真核定企业挂钩浮动比例,一般应横向比较,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以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为依据,对经济效益低、潜力大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低于1:0.3;少数经济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大于1:0.7,但各企业的浮动比例汇总起来,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给该地区或部门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

  五、工资和奖金列支渠道
  1.1988年10月1日以后挂钩企业的工资和奖金的提取,原则上应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即把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由成本开支,奖金仍由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工资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成本和企业留利开支;少数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分挂分提”办法,即列入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工资基金在成本中列支,奖金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
  2.1988年10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可以继续采取“总挂总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全部进成本;也可以经省级财政等部门重新审核,并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改按“总挂分提”办法执行。
  3.1988年10月1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挂钩的企业,如果奖金已由成本开支的,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按财政部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停止执行“总挂总提”办法,相应调整奖金开支渠道。

  六、挂钩级次
  盈利的商业企业工效挂钩原则上采取与企业直接挂钩的形式;政策性亏损的食品企业可采取与食品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统挂的形式;粮食企业采取何种挂钩形式,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确定。采取统挂形式的,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把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指标基数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企业。

  七、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和使用
  1.为了尽可能剔除价格上涨和非劳因素影响,从而使提取效益工资趋于合理,对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提取额参照下列规定加以控制: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5%(含15%)以内的,可以全部提取;
  取20%;45%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2.企业实行挂钩后,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实发工资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完不成当年经济效益指标时,工资总额也要按比例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八、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提取与确定
  1.无论采取哪种挂钩办法,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都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实发各种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超工计件和浮动等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价格补贴(包括1979年、1985年和1988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工资总额的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原“总挂总提”企业停止执行按核定批准工资总额基数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办法。
  2.实行“总挂分提”办法后,企业当年在留利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必须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年末,企业应将扣除应交纳“两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与清算表中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进行比较,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若前者大于后者,则把后者确定为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超过部分建立奖励基金储备,以丰补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动用;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可以动用奖励基金储备,按清算表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数额确定为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若动用奖励基金储备后仍不足的,则按现有数额确定挂钩的奖励基金,不得进成本。
  3.新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前年度的奖励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应全额转入本年工资基金年初年数。

  九、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1.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为了保证政策的稳定,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企业,从挂钩第一年到最后一年期间内,每年均按以下办法处理: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要将累计(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和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累计新增效益工资冲减企业成本,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将调增后的利润总额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利改税企业按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进行分配,与同年会计决算上的利润分配进行对比,计算当年多拿的工资,同时计算应补缴所得税、调节税(承包企业按承包上缴任务计算)及剩余部分。
  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挂分提 当年会计 累计在成本 当年按调整的工资 的奖励基金 增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总挂总提 第一年挂钩核 累计新 当年按调整的工资 数的奖励基金 工 资 的奖励基金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数额须在退出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
  (1)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为职工奖励基金,若不够冲减,则职工奖励基金以负号表示;
  (2)调整上年利润总额;
  (3)计算累计应补缴所得税、调节税和“两金”;
  (4)累计剩余部分按挂钩前核定的留利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他各项专用基金。若多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按上述办法办理退出挂钩后,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利改税企业恢复原第二步利改税办法)。
  2.挂钩到期后退出的财务处理
  挂钩到期后退出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退出挂钩后,废止挂钩时期的利润分配办法;同时,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利改税企业恢复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企业的奖励基金不能再在成本中开支。
  
  十、工资基金的清算
  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以后,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挂钩企业工资清算工作,有关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的格式与编制说明以及企业中途退出挂钩有关财务处理说明,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对清算表格加以具体补充和修改。

  十一、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附: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略)
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略)
三、企业中途退出挂钩财务处理举例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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