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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 2006-07-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ぉ23号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ぉ31号ぉ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ぉ98号ぉ、《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ぉ45号ぉ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不管形势和安置方式如何变化,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要全面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加大经费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要把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作为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的实际行动,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和评比下一轮双拥模范和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建立临时党团支部等有效形式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和教育,组织专门人员向退役士兵宣讲安置政策,介绍就业形势,教育他们发扬军队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争做优秀退伍军人,为全市“两个率先”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执行接收安置政策,区别不同对象依法安置
  (一ぉ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今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总参谋部分配指标安排的部分调整精简单位未满本期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补助金。
  (二ぉ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ぉ172号ぉ规定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32条规定的除外ぉ。”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转业士官易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优安函(1999ぉ227号ぉ的解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是指配偶婚前在当地(驻地除外ぉ生活且有常住户口。对于配偶婚前因工作调入、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应视为生活基础在当地。”对不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不予接收,如其爱人户口确在宁并有生活基础,本人申请可以投靠落户,但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其中,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到南京原十城区落户的,由市安置办审核接收后办理落户介绍手续,档案转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方便。
  (三ぉ按《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ぉ27号ぉ的规定,转业士官原则上由原征集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由其投靠对象户口所在区县安置。我市转业士官由市安置办从省统一接收,分散到各区县安置。
  (四ぉ对转业士官、立二等功以上士兵、烈士子女和在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排就业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五ぉ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缺少优待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等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ぉ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本人申请可以照顾落户。
  (六ぉ退役士兵入伍前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合法劳动(人事ぉ关系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可以安排就业或申请自谋职业。
  (七ぉ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根据实际征用土地时间,分别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ぉ86号ぉ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ぉ93号ぉ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安置部门只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一ぉ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ぉ23号ぉ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ぉ98号ぉ文件精神。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级政府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末在职人数的 1% 以内掌握;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的 5 ‰以内掌握 (部省属驻宁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人数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ぉ;对编制人数少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逐年安排,也可以数年累计安排。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的数量。
  (二ぉ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8 倍以上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绝交纳罚款、拒绝支付有偿转移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ぉ各区县安置部门要采取双向选择安置和指令性计划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要积极创造条件让有安置指标的接收单位和需要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公开的双向选择,双向选择中要优先推荐转业士官、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和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对在双向选择中落选的退役士兵,在剩余计划中实行指令性安置。对指令性计划安置不满意的退役士兵可在接到安置报到通知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政府的指令性分配,领取一半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同时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待遇,超过规定期限不提交书面申请的以后不再办理。
  (四ぉ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年以内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具法定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得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发不出工资的单位,更不能出现分配后就下岗的情况。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ぉ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 2 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ぉ选择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要自觉服从分配,从接到分配工作通知起,逾期半年仍不到单位报到的,视同自行放弃安置,当地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置。

  四、增强创新和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ぉ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进一步扩大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原十城区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在8月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履行相关手续。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经费的筹措按《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5ぉ129号ぉ执行。同时,要认真落实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民优(2005ぉ194号ぉ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劳动就业保障、教育、税收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
  (二ぉ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及原江浦县、原六合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和操作办法,科学合理制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ぉ补助金标准。按现行财政体制,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上述区县本级财政解决。
  (三ぉ要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就业推荐,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拓宽渠道。市级财政对原十城区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100元给予补助。
  (四ぉ在坚持完成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驻宁部省属单位要在省政府安置指标下达后的20天内、市属单位在接到市安置办公室下达预分配计划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申请,并填报《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市安置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标准参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执行。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及溧水、高淳县等区县所属单位有偿转移费的标准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有偿转移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按《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关心农村退伍兵的生产生活,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
  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所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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