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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8-16 生效日期: 1990-08-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一九八五年二月五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一九九0年八月十六日财政部第二次修订发布)
一、总 说 明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供销企业。

  二、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供销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三、会计科目
  1.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2.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3.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价格、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四、会计报表。
  1.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国家综合部门对汇总会计报表要求的原则下,对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或适当的简化,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部门、各地区对报表和指标的补充,必须掌握精简原则,不要层层加码,不要另搞一套报表。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另行布置会计报表。
  2.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除没有数字的以外,都应填列齐全。
  3. 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商品供销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商品流通费计划和压缩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的周转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商品流通费等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4.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3至6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8至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20至35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提前或推迟。
  5. 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财税机关和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各1份。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1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6.会计报表的填报应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7.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8. 企业解交金库的税利等款项,应于年度终了时与财税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9.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供销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如需对本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也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六、本制度中引用了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制度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三、新旧科目对照表
资 金 占 用 科 目
资 金 占 用 科 目
续表
资 金 来 源 科 目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1.有“无形资产”核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104无形资产”科目。
  2.国家拨给特准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和“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
  3.有出租商品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115租出商品”科目和“602租出商品收入”科目,并在“租出商品”科目下设“租出商品原价”和“租出商品摊销”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租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及其价值损耗。“租出商品收入”科目核算租出商品的租金收入、价值摊销、修理费、报废损失和收入净额。
  4.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企业,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可以增设“116代销商品”科目和“445应付代销商品款”科目。
  5.有专用借款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414专用借款”科目。
  6.有独立核算附属企业的供销企业,可以增设“107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资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个明细科目);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弥补所属亏损”或“所属应上交利润”明细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在“401固定基金”和“403流动基金”科目下,分别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和“上级拨入流动基金”明细科目;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交上级利润”或“上级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
  7.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目。如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52其他待摊费用”和“431预提费用”科目,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189其他应收款”和“449其他应付款”科目,合并为“190其他往来”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为“124低值易耗品”“434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将“611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9营业外收入”“309营业外支出”三个科目。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格式
月编报
月编报
资金平衡表
单位: __年__月__日 会供01表
单位:元
续表
资料:1.受托代销商品____元;
  2.应收分期收款销货款____元;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____元;
  4.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中的融资租入的设备____元。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单位: 元
续表
续表
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增减表
单位: 元
利润表
单位: __年__月份 会供02表
单位: 元
续表
的亏
留给企业的利
留给企业的利
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应上交
商品流通费明细表
单位: __年__月份 会供03表
单位: 元
续表
单位: __年__月份 会供03表
单位: 元
续表
(减:盘盈_
续表

管理费用净
商品流通费总
商品进销存明细表
单位: __年__月份 会供04表
单位: 元
销商
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
单位: __年度 会供05表
单位: 元
续表
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
单位: __年度 会供06表
单位: 元
借款
本年增加
本年归还
续表
本年增加
本年归还
息归还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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