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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上海钻石交易中心项目国外考察情况的报告》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3 生效日期: 1998-01-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8]15号
外经贸部:
  你部转来的《关于上海钻石交易中心项目国外考察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考察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鉴于在上海成立钻石交易中心可以带动钻石加工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因此,为了提高我国钻石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钻石行业的发展,我们原则同意适当调整和完善对钻石行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考虑到钻石行业国际上采取的一些管理办法和税收政策,从产生到实行都与各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中国若引进国际惯例,还应结合中国国际,考虑中国现实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另外,调整对钻石行业的税收政策,还有对其他行业税收政策平衡的问题。因此,建议对具体的税收政策问题待我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后,另行报国务院审批。《考察报告》中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应予删除。
  三、对《考察报告》提出的税收问题和一些文字表述,我们已在《考察报告》上作了直接修改。
  四、鉴于上海钻石交易中心项目国外考察工作是根据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进行的,《考察报告》是考察小组的初步意见,还不尽完善,因此,建议《考察报告》以考察小组的名义直接向李岚清副总理报告,不宜由几个部联合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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