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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公平税负,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在原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所属期为2004年1月1日后的税款均按新的带征率征收。上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如有新的规定,则应依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适用于东莞市地税局、东莞市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从事《东莞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带征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得自行调低带征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如发生下列情况,纳税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国家)税务分局审核,报市地税局(国税局)批准后,可以调低带征率,调整幅度由市地税局(国税局)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决定。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纳税人从事《东莞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所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应正确核算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特此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东莞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 
  工业生产 
  1.5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除“三来一补”企业) 
  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 
  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 
  1 
  个人房屋出租 
  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 
  3.5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桑拿按摩、沐足 
  娱乐业 
  3.5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 
  建筑安装 
  2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销售不动产 
  3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转让无形资产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其他行业 
  2 
  凡上述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注: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ⅹ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按税款所属时期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得税征收如有新的规定,则应依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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