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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 2006-08-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6]12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
  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 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
  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计算机培训费标准为:凡符合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费发(2002)19号文件规定的,可按每生每学期60元收取。
  课本费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06)81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后的标准收取。
  电教教材费标准为:凡符合原省教委、物价局陕教财发(1998)10号文件规定的国家和省级、市和县(区)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及其他学校分别按每生每学期30元、20元、15元标准收取。
  统招统考报名费标准为: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95元;高中毕业会考费(含补考)考试课每生每科6元,考查课4元,合格证书及审定费5元。
  毕业证书工本费按照每证4.5元收取。
  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照隶属关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实际成本核定。取暖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三、 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各地、各类学校的最高标准;学校收取择校费后,学费仍按学期收取,不得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生要求退、转学的经学校同意,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严禁公办高中超计划压低分数高收费招收择校生,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乱收费。
  四、 全面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对公办高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凡国家和省上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以及省上制定或授权各地制定的公办高中收费标准,要在当地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学校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前在学校收费点或显著位置向学生和社会公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 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办高中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滥印滥发教材和教辅材料、各地各学校越权制定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00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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