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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高新区在历城区郭店等镇用地及科技城经济管理职能移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 2006-07-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就济南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在历城区郭店等镇用地和科技城经济管理职能移交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新区在历城区郭店等镇用地问题
  (一)用地主体。在孙村片区规划范围内,项目引进、规划与土地的征用,均由高新区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用地范围。包括孙村片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的历城区郭店镇流海村、武家村、田家村、曹家馆村和彩石镇东小龙堂、西小龙堂村的部分土地。在上述用地范围内,高新区按照需要随用随征。
  (三)税收和工商管理体制。按照市政府济政发(2004)18号文件规定,高新区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区域,工商登记和税收由高新区负责,税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征地范围内历城区原收入,以办理用地手续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按逐年递增15%返还历城区,基数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核准,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区域,工商登记和税收仍由历城区负责,税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
  (四)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村庄整体搬迁,由高新区负责安置,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历城区和郭店镇、彩石镇政府按要求负责组织拆迁,并做好村民和有关单位的思想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开工。
  (五)职权划分。高新区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区域,其经济管理职能由高新区行使,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仍由历城区行使,由高新区向历城区支付一定的社会管理服务费用。
  (六)今后高新区征地涉及历城区其它村庄少量土地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关于高新区科技城经济管理职能移交问题
  自7月1日起,将高新区科技城原历城区区划部分(以下简称该区域)的经济管理职能移交历城区。
  (一)移交后,高新区退出该区域的税收征管,不再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不再承担社会事务费用。该区域的税收由历城区负责征管,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并以2005年该区域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按逐年递增15%返还高新区,基数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核准,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二)移交后,高新区科技城名称、性质及企业享受的各项政策不变。该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与管理仍由高新区负责。该区域内各项经济指标统计,以2005年为基数,以每年递增15%的比例纳入高新区统计,基数由市统计局组织历城区和高新区统计部门协商确定。同时,历城区要协助高新区组织完成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部署的科技各项统计工作。移交前在高新区立项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级以上的创新基金项目),由高新区继续承诺完成与上级签订的项目执行合同,兑现有关政策,负责项目的鉴定验收。移交后新进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管理交由历城区组织执行,项目需地方匹配的资金由历城区予以兑现。移交前入驻创业服务中心和留学生创业园的孵化企业,按照协议规定由高新区执行完孵化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移交后新入驻的孵化企业,由历城区进行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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