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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0 生效日期: 2006-06-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6]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煤炭工业局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遏制小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现就加强小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煤炭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
  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强化安全基础工作。
  各类小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瓦斯检查人员不得少于5人;必须按月更新,并按隶属关系与煤炭管理部门交换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新工人入井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入井资格证书。
  三、加强动态检查和技术指导。
  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管辖煤矿进行安全检查,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跟踪督查;重点产煤县(市、区)(煤矿10处以上,或年产量50万吨以上)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巡回检查;省属国有大矿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煤矿技术服务指导小组,开展小煤矿技术和安全“会诊”,为小煤矿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四、严格限定下井作业人数。
  核定能力小于6万吨/年(含6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0人;核定能力6-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0人;核定能力15-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0人。
  五、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煤矿不得在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同时布置两个以上工作面作业;煤矿改变井筒用途必须按隶属关系报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多井口出煤。
  六、严厉查处超层越界生产行为。
  煤矿有超层越界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发现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行为的,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
  七、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煤矿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以5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2人,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3个月;一次死亡3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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