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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 2006-07-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级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流通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19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快绿色市场建设,支持‘三绿工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决定加大对绿色市场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特制定了《‘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商两厅联系。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流通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推动“三绿工程”建设,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全省 “十一五”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及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有较便利的交通道路,可满足产品检测和排污条件的基础设施。
  (三)项目企业具有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鲜活食品保鲜运输的基本条件。
  (四)企业依法在四川省内注册,近三年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企业所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销售市场已获得国家“绿色市场”认证。
  (二)补助标准:凡符合上述条件 并在2006年9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企业,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支持:
  1、对“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项目的认证费给予适当补贴;
  2、购置或改造检验检疫专用仪器设备而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3%-5%的贷款利息补助;
  3、对“绿色市场”建设企业的信息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绿色市场”认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企业鲜章。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企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四、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及财务处理
  (一)申报企业在2006年9月31日前,向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二)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10月10日前将共同会签的正式文件和《‘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以及企业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共同会签的申报材料及企业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标准提出补助建议方案,于2006年10月30日前,送省财政厅审核。
  (四)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的初审结果,审定补助金额,并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省级企业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五) 凡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单位,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补助。
  (六)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得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和奖金。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省以下财政局、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已补助项目进行抽查。
  六、罚则
  各项目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用途。对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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