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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30 生效日期: 1995-09-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从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助。为便于操作,并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车队的运输车辆);
  (二)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购买的国产客、货车;
  (三)报废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和范围,且更新车与报废车属于同类车种,即报废国产货车后再购买国产货车,报废国产客车后再购买国产客车;
  (四)更新车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车辆才能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更新车车种分为三类:一类为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助3000元;二类为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助2300元;三类为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助2000元。

  三、补助期限
  从1995年起,当年报废并在当年更新的可享受补助。如果年底前报废当年来不及更新的,更新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助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2个月以内,过时,交通部门不予受理。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对享受补助的更新车实行“汽车更新优惠证”管理。“汽车更新优惠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具体办理在本辖区落籍车辆的补助手续。
  (二)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下达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年度补助计划。交通部根据补助计划数向各省级征管办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三)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严格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做出分省市的明细表,到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领取“汽车更新优惠证”。
  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主管汽车更新工作的单位应凭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购买更新车的企业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物资部、公安部、中汽工业总公司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物机字109号)执行。
  “汽车更新优惠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不得伪造、倒卖或转让,不准涂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企业按规定办理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后,可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办申请补助。
  1.申请补助登记时,应持下列证明和凭据:
  (1)单位介绍信;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核发的“汽车更新优惠证”;
  (4)报废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更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
  2.车辆落藉地征管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申请表格式附后),应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补助手续,并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据。
  3.交通部对各省级征管办更新补助专项款实行预拨周转金的管理办法。省级征管办应于季末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已办理补助的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附后)并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无误后补拨周转金。
  4.各级征管办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该项目资金(含该项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同)。该项资金除支付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外,不得挪作他用。
  5.各省(区、市)完成当年补助计划后,不再办理补助手续,否则,超计划资金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五)企业取得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公积金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申请表(略)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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