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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到期偿还的各类国债及付息事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6 生效日期: 1997-01-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1997]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到期偿还的各类国债及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年利率8%。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4.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凭证),从今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今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于今年 1月12日到期兑付(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2日到期兑付。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上述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7.1997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有: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期限五年,年利率 15.86%,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8.56%,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8.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199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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