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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8 生效日期: 1995-05-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你局《关于统一印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的请示》(动植检计字(1995)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事业的需要,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同意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按照你局制定的收费收据格式,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的印制成本及运费等由你局统一支付。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的发放和核销工作,由财政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厦门、大连、重庆、伊犁、喀什、满州里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各地财政部门发放票据时,除省(市)内运杂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年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将各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总额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收费收据管理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入库、购领、保管、缴销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告收据的领购、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原则上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动植物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不再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内部往来结算款项的收据,仍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收据后,各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收取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应继续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①和财政部下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规定执行。
  
注: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3年1月-1993年12月)第69-73页。 
   
附: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式样)(略)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发放数量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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