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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社不能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问题给陕西省税务局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04 生效日期: 1988-02-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8]财税集字第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对供销社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统负盈亏,实际上是亏损企业吃盈利企业大锅饭的一种表现,不利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这与当前对企业深化改革,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的精神不符。同时,也减少了国家应征的税款。为了维护现行税法的严肃性,对供销社的纳税单位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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