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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印发《关于推进黄磷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6 生效日期: 2006-06-16
发布部门: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州市经委、发展和改革委、环保局、地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黄磷行业快速发展造成产能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引发了过度消耗能源资源、环境污染严重、安全事故频发、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推进黄磷行业结构调整已成为“十一五”期间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黄磷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关于推进黄磷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黄磷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黄磷行业结构调整,促进磷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黄磷产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黄磷行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云南是我国黄磷生产的主要基地。2005年全国黄磷生产能力175万吨、产量74万吨,云南省的生产能力80万吨、产量29万吨,分别占到全国的46%和40%。全国黄磷生产能力过剩,能源资源消耗高,行业无序竞争的矛盾十分突出。云南省黄磷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量超过1万吨的企业仅有4家,占黄磷生产企业总数的7.7%。近年来,全省黄磷产量与产能严重失衡,但部分企业依然进行扩能改造,使全省黄磷总生产能力仍有扩大的趋势。一些企业单纯扩能改造而淡化节能降耗和尾气综合利用措施,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治理、整改的任务非常繁重。如果任凭黄磷行业落后产能过剩,必然导致资源、环境约束矛盾进一步加剧,'云南黄磷'在国内外的优势地位也将逐步丧失。因此,加快推进黄磷行业结构调整,确保黄磷产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发挥黄磷产品对水电调峰储能的功能,走磷、电、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以市场为导向,严格实行黄磷生产准入条件,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行业重组,加强节能降耗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促进黄磷产业升级。
  主要目标:
  --继续保持黄磷生产总量、质量和效益全国领先。黄磷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45%以上。
  --下游产业链得到延伸。以黄磷为原料,进一步发展低砷高纯黄磷、赤磷、电子功能材料等精细磷化工产品,黄磷就地加工量占实际产量的20%以上。
  --培育'云南黄磷'统一品牌。依托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联合建立黄磷产品市场调整库,通过组织协调和行业自律,不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统一品牌对外销售,力争2010年前实现60%以上全省黄磷产量统一品牌的对外销售比例。
  --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逐步减少企业数量和黄磷生产装置,鼓励无自有磷矿山、无下游加工和无能源支撑的单一黄磷生产企业积极寻求同其他企业的联合重组。全省重点扶持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黄磷生产和深加工的优势企业,使其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占全省总量的70%以上。
  --工艺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20000KVA及以上、10000吨/年及以上的磷炉装置能力占总生产能力的30%以上;昆明、玉溪、曲靖等州市在2007年12月31日前淘汰磷炉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下、设计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单台装置。
  --能耗、物耗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得到改善。2010年,全省黄磷产品单位能耗比2005年降低14%;采用中低品位和高硅磷矿石生产黄磷的装置达到70%以上;粉矿、磷炉尾气、磷渣和磷铁实现综合有效利用;污水全部实现零排放;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达标率到100%。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控制生产能力增长。严格执行《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切实落实黄磷生产装置的公告管理和新建、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省级核准管理措施,从严限制新建和改扩建黄磷装置。
  (二)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综合利用为重点,以直接利用中低品位和高硅磷矿石为目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装置,促进工艺装备升级。积极推进优化集成创新工作,降低能耗,提高回收率;推广南磷集团寻甸磷电和宣威磷电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广磷炉尾气净化技术,实现磷炉尾气的综合利用;推广粉矿成球、烧结或其他粉矿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对磷矿资源的浪费;推广原料加工流程粉尘回收和特殊岗位电视监控措施,实现清洁生产。
  (三)提高产品质量,拓展精细磷化工市场空间,延伸产业链。探索降低黄磷中砷、硫、有机物等有害元素含量的安全有效方法,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优质高纯黄磷;不断开发以黄磷为原料的精细磷化工产品,拓展市场空间,延伸产业链。鼓励企业到省外、港口加工办厂,促进企业直接面对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组织和布局。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资产、资源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行业重组,促进黄磷行业向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方向发展。
  (五)推进统一品牌对外销售。依托行业协会组建黄磷营销协作机制,逐步推进统一品牌对外销售进程,规范市场销售行为。

  四、政策措施
  推进黄磷行业结构调整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调控的作用,利用市场、电力、磷矿石和运输的约束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一)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磷矿石配置和运输等调控措施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实施动态的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加强《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新建或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的核准程序,未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金融机构不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未经公告的黄磷生产装置,不予协调电力、磷矿石、运输等生产条件。
  (二)按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和合理用电的原则,调整黄磷生产用电政策。经核准公告的黄磷生产装置,电力部门在电力紧张、错峰让电等特殊情况下,优先保障公告黄磷装置的生产用电。区别情况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措施。对已建成装置容量在20000KVA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及以上,工艺技术先进、环保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成效明显、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黄磷生产装置,按照每Kwh优惠0.02元电价保障生产;对20000KVA以下、10000KVA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以下、5000吨/年及以上,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的装置,按现行电价保障生产;对昆明、玉溪、曲靖市的10000KVA以下、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的黄磷生产装置按照《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改造时限的要求分别实施限制类或淘汰类电价。
  (三)以'扶优汰劣'为重点,调控扩能改造。鼓励重点企业围绕集中化、大型化和基地化建设的方向,在确保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分散生产装置的同时,实施节能降耗、综合利用、规模化生产等技术改造;鼓励以黄磷为原料就地延伸产业链的原有黄磷生产装置的扩能改造和以黄磷为原料的精细磷化工产品的投资发展;鼓励有实力企业实施行业重组后对黄磷生产装置的综合性改造。
  (四)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以黄磷为原料的新产品研究和市场拓展。对科研和新产品市场拓展投入部分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鼓励黄磷生产企业每年以不低于2%销售收入的投入加强同科研院所的横向联合,积极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以黄磷为原料的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
  (五)加强信息引导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省化工行业协会、省磷化工协会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国内外生产经营、市场价格、投资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发布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统一品牌对外销售。同时,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黄磷行业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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