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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 2006-11-21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6〕6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总结民族医药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委决定于2006年12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总结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医药工作;
  (二)分析研究民族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
  (三)部署下一阶段民族医药工作;
  (四)展示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特色疗法。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6年12月8日至9日,12月7日报到。
  会议地点:北京友谊宾馆敬宾楼(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电话:010—68498888)
  三、与会人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厅局长、处长,民(宗)委(厅、局)分管主任(厅、局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宗局分管领导;部分民族医药医疗、教育及科研单位代表;会议经验交流单位代表。(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邀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局有关领导,中国民族卫生工作协会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派员参会,切勿超员。
  四、会议准备工作
  (一)请各有关单位通知与会人员,务必按时参加会议,并将与会人员回执(附件3)于2006年12月4日16:00时前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做好会务及接站工作。
  各地的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特色疗法展示展板要于12月7日12:00前交会务组。
  (二)会议经验交流单位请将交流材料制作成多媒体用于会议交流。交流单位与会代表请于2006年12月6日在北京轻鑫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42号,电话010—65828899)报到,会议将于12月7日安排预演示。
  (三)联系单位与联系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刘志旭 严华国 欧阳波
  联系电话:010—65930659 65914966 65930629
  传  真:010—65930659
  国家民委文宣司 孟拥军
  联系电话:010—66086387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地? 区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省级民(宗)委(厅局)

民族医药医疗、
教育及科研单位

北? 京

2

1

1

内蒙古

2

1

2

辽宁

2

1

1

吉林

2

1

2

黑龙江

2

1

1

浙江

2

1

1

福 建

2

1

1

湖北

2

1

1

湖南

2

1

1

广西

2

1

2

海南

2

1

1

四川

2

1

1

重庆

2

1

1

贵州

2

1

1

云南

2

1

2

西藏

2

1

2

甘肃

2

1

1

青海

2

1

2

宁夏

2

1

1

新疆

2

1

2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

1

1


注:1.请各地严格按照名额分配确定与会的民族医药医疗、教育及科研单位;
2.本名额分配包括会议经验交流单位。
附件2:会议经验交流单位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
西藏藏医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药物研究所
青海省金诃藏医药集团公司 附件3:会议代表回执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抵达时间

航班号/车次

起始站及到站地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抵达时间

航班号/车次

起始站及到站地


注:1、乘坐南航与厦航来京参加会议的代表务必请注明飞机航班,届时会务组将按回执安排接站。
2、乘坐火车的代表请注明到站地(北京站或北京西站)。北京站到达的代表请于东出口出站;北京西站到达的代表请于北二出口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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