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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7 生效日期: 2005-09-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部门”改为“养路费、通行费征收稽查部门”;删除本条例中“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内容。
  二、删除第六条第四款。
  三、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砂、采
石、取土、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治理河道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除外);”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
件、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敷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依附桥梁、隧道、涵洞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六)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或者行驶超过公路技术标准运输车辆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书;
  “(二)行驶时间和路线;
  “(三)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车辆的行驶证;
  “(五)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发生紧急故障确需掘路抢修时,应当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并在三日内补办手续。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行道树、占用绿地的,应当符合树木、绿地保护规定,并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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