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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3 生效日期: 2006-03-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6]6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加强对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改革工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我市各项改革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乌鲁木齐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研究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工作指导意见,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组织研究拟订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分解落实改革工作任务,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组织研究拟订综合性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协调、衔接专项改革实施方案或措施;督促检查改革工作的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改革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改革难点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受召集人委托,分管经济体制改革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也可作为临时召集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国资委、贸发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农牧局、旅游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城市交通局、林业局、房产局、水务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编办、法制办、信息办、整规办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确定一个相关处室作为联络处室,其负责人作为联系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需调整增补人员,要及时告知市发改委。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乌鲁木齐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成员单位或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市发改委商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和协调的事项。对重大改革实施意见或方案,市发改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认真论证后,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主要意见形成纪要,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重大改革事项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意见和事项,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发改委。
  联络员会议由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成员单位或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主要是通报、交流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信息,拟定联席会议议题并协调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向市发改委通报有关改革工作的安排意见、实施方案、动态信息及体制创新的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市发改委要强化改革形势分析,把全市改革形势分析与发展形势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形成我市全局性的改革形势分析报告,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市发改委要建立和完善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网络和沟通机制,加强与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和其它兄弟城市的信息交流工作。
  四、有关要求
  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于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处室及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告知市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处(联系电话:4618622,传真:4623494)。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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