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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10
  钨铁
  72028010
  11
  硅钨铁
  72028020
  12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3
  钒铁
  72029200
  14
  铌铁
  72029300
  15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6
  磷
  28047010,28047090
  17
  碳化钙
  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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