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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输美窗帘、针织衫和化纤裤产品海关编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外贸司
发布文号:

为有针对性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列明的21种产品实施出口数量管理,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部分中国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并发布了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公告)。为便于企业出口报关,现将调整后有关类别中非管理商品编码情况通知如下:
  一、输美666类中除百叶窗、卷帘和窗幔之外的其他窗帘产品不属于对美出口管理商品,不需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6303121090、6303122090、6303920090、6303191010、6303191090和6303990020报关出口。

  二、输美338/9、638/9类别中以平床机生产、直接针织成形,以顺时针方向从织物表面计量每2厘米内针数多于9针且少于等于18针,所有部件,包括边缝和口袋(如有)均是针织成形且相互连接的服装,不属于对美出口管理商品,不需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6110200099、6110909099和6110300099报关出口。

  三、输美647/8类别中的滑雪裤不属于对美出口管理商品,不需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6203439099和6204630099报关出口。
  以上仅供企业参考,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描述,对照《中国海关2006年报关实用手册》报关出口。

商务部外贸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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