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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和“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一、表彰对象
  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为办理婚姻登记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为直接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婚姻登记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
  1.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配备专门的婚姻登记员,登记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地(市)以上民政部门培训合格。
  2.工作制度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各项要求,近3年内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
  3.实行政务公开,社会监督渠道通畅,处理问题及时认真,没发生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事件(经审查属实)。
  4.有专门的登记场所,环境整洁优美,服务设施完善;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分开,方便群众,没有搭车收费和使用假证现象。
  5.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完好,5年内婚姻登记档案没有遗失损毁现象。
  6.实现婚姻登记办公自动化,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7.整体工作水平高,受到过地(市)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表彰。
  (二)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
  1.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较好的素质,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
  3.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为婚姻当事人服务,自觉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登记合格率为100%。
  4.服务文明规范、热情周到,不以权谋私,不乱收费,3年内没有群众投诉现象。
  5.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认真研究探索解决办法,处理问题没有后遗症。
  6.工作成绩突出,或有重要的业务研究成果或受到过县(市)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表彰。
  7.具有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从事婚姻登记工作3年以上。

  三、名额分配
  拟表彰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200个、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300名。具体名额分配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和县(区)数量为基础,同时考虑各地婚姻登记工作水平,结合计划单列市、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名额(见附件1)。

  四、表彰办法
  评选表彰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由各地级市推荐,省民政部门按上述评选标准和分配的名额,组织评选,具体评选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填报《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评审表》(见附件2)和《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评审表》(见附件3,均为一式两份),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后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表彰活动,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当地的评选活动。评选表彰工作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以这次表彰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促进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婚姻自由;要严格执行评选表彰标准,不徇私情,确保每个表彰对象经得起社会的监督检验;要严肃纪律,禁止借评选表彰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活动。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请各地务必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评审表》和《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评审表》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附件(略):1.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评审表
         3.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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