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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2 生效日期: 2006-08-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省开发区工作座谈会精神,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结合宁波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提高对提升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肯定省级开发区建设在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省级开发区在引进外资、集聚产业、发展工业、扩大出口、增加税收、解决就业、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带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全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2005年,我市省级开发区(含城市工业功能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县域比重达41.6%,工业产值比重达18.9%,财政收入比重达10.2%,出口额比重达17.5%。在新形势下,我市省级开发区将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牢牢把握省级开发区在提升发展中的重大机遇。全国范围的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省级开发区迎来了更加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将进入新的提升发展时期。当前国际经济增长态势强劲、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产业转移活跃,是省级开发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新的发展机遇,提高对提升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重要性的认识,振奋精神,迎难而上,坚定发展信心,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谋划发展举措,实现省级开发区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集约发展。

二、转变理念,创新思路,促进省级开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确立科学的发展理念。省级开发区的新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指导方针,坚持“整合、扩容、提升”和“做优做强”原则,全面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推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四)明确科学的发展目标。继续发挥省级开发区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基地和窗口作用,使省级开发区成为跨国公司和国内外知名企业集聚高附加值制造业、研发中心和服务贸易的重要承接地;全面实施“沿湾、沿海、沿路”产业带发展规划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战略,成为重要先进制造业基地;优化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成为集聚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提高引进项目质量和集约发展水平,成为优化区域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抓手和集约节约发展的示范区;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成为改革创新的重要先导区。力争“十一五”末我市省级开发区在所在地县域经济中,实际利用外资达1/2,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值、出口额均达1/4,财政收入达1/5。
  (五)把握总体工作要求。在新的发展中,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群、资金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坚持“四个并举”,实现“四个转变”。即坚持外延扩张与内涵提升并举,从注重规模效益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推进科技进步并举,从注重引进向注重消化吸收、创新提高转变;坚持内外资、二三产业并举,从单纯发展制造业为主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转变;坚持做大做强做优工业经济与着力增强服务、优化投资创业环境并举,从依靠政策优势向依靠综合环境优势转变。

三、明确重点,创新举措,全面提升省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   (六)加大选商选资力度,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紧紧抓住国际产业大转移和国际经济增长的战略机遇,不断创新招商机制和招商方法,加大“以民引外”、“以外引外”工作力度,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加大对世界500强、优质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招商力度,重视推进以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为重点的产业招商,重点引进符合本市和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项目。抓住当前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迅猛的有利时机,拓展外商投资领域,扩大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的招商引资。着力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项目引进质量,建立和完善项目联系、评介和准入制度,把引进“高、大、优”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的着力点,实现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由注重数量规模型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型转变。
  (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和社会力量设立研发中心及技术市场服务组织,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交易规模化。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产业。注重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现有企业,努力培育和积极扶持具有民族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不断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省级开发区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平台,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积极发挥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创新和研发中的重要作用,使省级开发区成为科研应用、自主创新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基地,提升省级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
  (八)坚持差异化发展原则,打造特色产业和特色园区。各省级开发区要按照《环杭州湾产业带宁波产业区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功能优势和产业优势,按照产业集群化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扬长避短,突出区域特色,搞准产业定位,营造块状经济,实现差异化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九)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配套服务功能。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不断完善省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要从营造综合功能优势,提高综合配套竞争力的要求出发,大力加强省级开发区软环境、软实力的建设。鼓励省级开发区建立区域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测试中心、仓储物流中心等平台,积极引进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要继续加大服务力度,建立完善项目跟踪制度和企业定期回访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企业的服务。进一步完善“一条龙”、“一站式”的服务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切实做好包括职工宿舍、商店超市、公共交通、文体休闲等为企业生产和生活配套的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平安园区建设,切实加强园区社会治安管理。
  (十)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开发建设。建立省级开发区集约、高效、合理的用地机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加强对新开发土地和新出让地块产出效益的管理。要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通过集中布置建造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配套设施,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制定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节约用地、集约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改造单层厂房,通过“腾笼换鸟”等措施,大力回收利用闲置土地,提高闲置厂房利用率。实施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双控指标,省级开发区新引进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要大于20万美元/每亩,建筑容积率要大于1.2,新出让地块产出效益要控制在10亿元人民币/每平方公里以上。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切实保护被征地和拆迁农民的利益。
  (十一)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省级开发区。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好省级开发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及资源,推广生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理念。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原则,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大力提倡节约土地、水、电等资源和能源,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依靠科技进步,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四、加大对省级开发区提升发展水平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十二)按照“整合、扩容、提升”的要求,积极解决省级开发区新的发展空间问题。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把省级开发区的发展规划与市、县两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省级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整指标,为省级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留出空间。按照“整合、扩容、提升”的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对扩容的省级开发区做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对符合扩容条件的省级开发区,要积极做好扩容申报工作。对当前已没有开发空间的省级开发区,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细则精神,积极通过重点项目申报和土地规划的局部修编,确保优质项目在省级开发区落户。对省级开发区的重大外资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平衡后,由市与县(市)、区统筹优先安排解决。
  (十三)积极创造条件,营造省级开发区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省级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属于县(市)、区留成部分,可实行全额留成或核定基数、超基数留成的体制。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区内投资环境建设和支持科研开发。省级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在按规定提取、上缴后,全部返还用于省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软硬环境的改善提高。按照“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结合综合配套服务功能的完善,可允许省级开发区划出部分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用于商贸开发和发展三产服务,以增强自身资金平衡和区域配套能力。
  (十四)加强对省级开发区的金融支持。全市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审批手续完备、规划合理、建设条件成熟、集聚效应明显、前景良好、还款来源确有保障的省级开发区建设。在控制信贷风险前提下,要积极探索银团贷款等符合省级开发区实际需求的融资方式和贷款途径,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以满足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省级开发区企业发展的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十五)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省级开发区是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先导区,市级有关部门和主办地政府要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为省级开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依法行政基础上,为省级开发区工作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大支持服务的工作力度,共同促进省级开发区的建设发展。
  (十六)构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交流合作机制。要为省级开发区在招商信息和客商资源共享等方面搭建平台,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客商资源、合作项目、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等信息库,以最大限度实现各方面资源在我市范围内的共享利用。要积极引导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之间的合作联动,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对提升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工作的领导   (十七)建立和完善省级开发区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市政府(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全市省级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外经贸局作为全市省级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职责,加强对省级开发区的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科技局和宁波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省级开发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省级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
  (十八)增创省级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新优势。要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的文件精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协调、管理、服务的责任。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充分的授权并真正将授权到位,根据发展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可在省级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不应与当地行政区(如乡镇、街道)合并或合署办公。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立省级开发区的职能机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行政编制范围内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属于事业机构的,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十九)建立健全省级开发区综合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参照国家、省关于开发区的综合考评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省级开发区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省级开发区引资质量、投资强度、土地集约利用、投入产出、能源降耗等方面的考核,引导全市省级开发区走规模与速度、质量相统一,经济与社会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发展道路。从2006年起,对省级开发区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由市外经贸局组织实施。
  (二十)建立高素质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建设队伍。全面提升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关键在人。要坚持以人为本,配齐、配强管委会的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积极盘活、挖掘和开发人力资源,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省级开发区管理干部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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