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9 生效日期: 2004-12-19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5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下达配额量仅用于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含厂丝和其他丝),即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4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地区蚕丝(含厂丝和其他丝)
  合计1470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500
  北京150
  天津100
  河北200
  黑龙江50
  辽宁200
  吉林50
  河南100
  山东1700
  青岛200
  海南400
  安徽400
  江苏2000
  浙江3000
  宁波300
  上海550
  广东2000
  广西200
  四川1000
  重庆800
  陕西150
  云南50
  云南(边贸)100
  西藏自治区50
  西藏(边贸)100
  贵州50
  江西50
  湖南50
  新疆50
  大连5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