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市经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经法规[2006]289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2006一2010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的通知》要求,做好市经委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定了《市经委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市经委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一2010)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经委系统顺利实施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系统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对正确履行各项职责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2006一2010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特点,特制定市经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一)指导思想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委系统中心工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经济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实现“工业兴市”战略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 标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使经委系统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全面推动经委系统各项工作。具体是:
  1、各级领导干部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能够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群众的监督,在学法、守法和用法中起到表率作用。
  2、广大干部职工能够全面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更加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掌握与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和应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3、各项法制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主要领域有法可依;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行政执法意识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主  要  任  务
  (一)结合实际,深入学习法律法规
  1、深入学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学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的重点工作。要努力提高干部职工宪法意识,牢固树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干部职工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保密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2、深入学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各级经委是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必须把握好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公务员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依法行政方针政策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3、深入学习与工业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一是要认真学习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经委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承担着宏观调控、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必须重点学习掌握投资管理、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要认真学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经委系统负有对工业经济进行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责,必须学习掌握好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三是要认真学习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经贸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基本结束,对外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依法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学习掌握好利用外资、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法律法规,重要国际条约、世贸规则、其他重要的国际经贸规则以及国际惯例。
  4、及时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立法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要及时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纳入学习内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执行。
  5、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理论。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总结和升华,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广大干部职工要根据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深入学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增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等方面的意识,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贯穿到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当中。
  (二)突出重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是普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结合经委中心工作,针对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宣传主题、宣传重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法制宣传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大力开展投资管理、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大力开展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开展“八荣八耻”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通过法制宣传,使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深入了解与经委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三)注重实践,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经委系统法制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1、加快立法步伐,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积极推进经济运行调节、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源发展、资源节约、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管理,以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方面立法,尽快改变经委工作部分法律缺位、法律法规不配套的状况。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抓紧梳理执法依据,及时清理、修改、废止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行政执法依据。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
  3、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顾问、政务公开等制度。
  三、工  作  要  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各地经委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好“五五”普法规划。
  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四五”普法工作经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监督等制度。要建立法制、办公室、人事、机关党委等方面参加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充实法制工作力量,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工作机构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工作。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突出特点,增强针对性
  各级经委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围绕不同时期须着力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措施,抓好典型,推广经验,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各级经委要重点围绕推进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改革,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等方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经委还要抓好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同时要积极探索市场化教育方式,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观念。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走上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形成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做好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保证每年以党委(党组)名义进行两次以上法制讲座,使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化、规范化。
  2、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制定严密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重点和目标要求,保证学习措施制度化。要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学习方法,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提高学习效果。要确保学习时间,每人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90小时,并要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定期组织集中学习,每人每年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30小时。
  3、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根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按需施教。既要做好基本法律知识培训,又要做好专业法律法规培训;既要做好一般干部的培训,又要保证领导干部的培训。对重点行政执法人员要建立健全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培训班,各级培训中心要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法制培训纳入教学计划。
  4、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探索法制宣传教育量化指标,完善评价体系。下级经委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部门报送本部门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安排。
  (四)创新形式,注重效果
  在继续坚持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普法方式方法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趋势,不断创新载体、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使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特点,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既要继续利用好法制培训、法制讲座等传统法制教育形式,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条文,又要组织“以案说法”、庭审旁听,增强感染力和说服力。既要充分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橱窗、专栏等传统宣传媒体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平台的作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纵向网站上设立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发布普法动态,建立法律法规规章资料库。既要抓好经常性法制宣传,又要充分利用各种专项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采取法制文艺、影视法制展播等形式,组织开展专题宣传,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实施和安排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
  从本规划下发起到2006年10月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全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由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中小企业处、市场处组成,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制定规划。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
  落实编印教材,确保干部职工的学习需要。可根据实际,编写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普法教材。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6年10月一2010年,各地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专题活动。利用《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实施10周年之际,大力开展各种专项宣传活动。对新颁布的与经委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题宣传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10年,各级经委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普法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等形式,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迎接上级部门的考核验收工作。
附: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规范行政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审计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信访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二、与经委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