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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镀行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电镀行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六日
重庆市电镀行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电镀行业发展迅速。全市从事加工服务的电镀厂点已达300余户,年产值约10亿元,主要配套汽车、摩托车、机械加工、五金和仪表等行业,涉及锌、铜、镍、铬等电镀种类。其中,约50%以上的电镀企业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约一半以上的电镀企业集中在主城区。长期以来,我市电镀行业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布局不合理,市场竞争无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等诸多问题。为严格实施《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渝经环资(2004)104号),彻底改变我市电镀行业“散、乱、小”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状况,推进电镀行业布局调整,促进电镀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调整的总体部署和保护三峡库区水体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市电镀行业“淘汰一批、治理一批、规划发展一批、园区集中一批”的产业发展总体思路,坚持“加快技术升级、逐步实现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相对集中、增量限制”的原则,开展电镀行业整顿工作,加快我市电镀行业合理布局调整,制止电镀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和规范电镀行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电镀企业污染问题。

  二、实施范围
  采取“分步、分区”的方法和步骤,此次清理整顿重点是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经开区、高新区等行政区域内的电镀生产厂点,共涉及企业132家。

  三、整顿目标
  (一)关闭淘汰一批
  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污水处理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规模小、工艺落后,证照不齐,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电镀企业、车间、加工点,在2006年内予以关闭。关闭淘汰企业共29家(见附件1)。
  (二)治理整顿一批
  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电镀企业、大型企业和国防企业必须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线,以及目前污水治理排放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50家企业(见附件2),有关区经委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就地监管,严禁偷排、漏排不达标废水。
  对目前污水治理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53家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的方式:一是就地实施治理整顿,涉及企业24家(见附件3)。由企业所在地区的经委牵头,尽快制订出治理整顿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2006年11月以前完成治理整顿工作,并通过环保验收。二是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进行集中治理,这类企业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共涉及29家企业(见附件4)。治理整顿的电镀企业、配套电镀车间及厂点,治理后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必须达到《重庆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并通过环保验收。
  (三)规划发展一批
  1.按照电镀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调整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展一批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工艺先进,清洁生产,环境友好型的大型骨干电镀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淘汰一批小电镀企业。
  2.搬迁集中一批电镀加工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治理工艺,实现污水集中治理。根据目前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要求和电镀行业的现实状况,在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长寿晏家工业园区和沙坪坝区凤凰镇,设立重庆市首批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见附件5)。沙坪坝凤凰电镀集中加工区属已建立但需整顿达标后才能予以保留。今后新建电镀企业原则上进入电镀集中加工区。

  四、整顿要求
  (一)除此次重点整顿的132家企业外,对其他目前正在从事电镀加工的企业(车间、厂点),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二)电镀行业为高污染行业,在治理整顿过程中,电镀企业要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电镀行业的先进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1.要逐步采用低浓度镀铬、低铬酸钝化等先进工艺取代污染严重的高浓度镀铬、高铬酸钝化等传统工艺。
  2.鼓励发展无氰电镀,限制有氰电镀的生产规模。
  3.发展风冷型可控硅直流电源、高频开关电源在电镀生产中的应用,逐步取代能耗高的水冷型硅整流电源。
  4.提倡工业废液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取代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5.积极推广达克罗涂覆清洁技术替代电镀工艺技术。

  五、优惠政策
  (一)对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新建电镀企业,经验收合格后,享受工业园区所有优惠政策。
  (二)主城区现有电镀企业搬迁进入电镀集中加工区,经验收合格后,享受市政府《研究主城区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搬迁鼓励政策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2一19)中有关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就地加强监管类企业和就地治理整顿类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享受搬迁治理类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投资建设经规划定点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可享受《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中所有的优惠政策。

  六、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镀行业企业的整顿治理、关停工作,负责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验收和环保执法工作。
  (三)市经委负责全市电镀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制定全市电镀行业产业的准入标准。
  (四)市质监局负责对电镀产品进行抽查监督,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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