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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 2004-12-16
发布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并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研究决定2005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专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同时开展合同工(临时工)的考核。现将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工种、等级
  报考工种、等级:详见附件一。
  注:秘书、物业管理员属国家统考工种,将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报考相应等级:
  (一)本等级考核
  1、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可申报初级(五级);
  2、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四级);
  为适应机关后勤改革需要,培养符合一专多能、一岗多能要求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已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申报另一工种同等级或以下等级(不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考核,但不能选择须持有操作证上岗的工种。
  (二)升级考核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或工龄10年以上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四级);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或工龄20年以上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三级);
  (三)其它
  持有本职业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级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工龄。
  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申报上一等级不受报考年限的限制。获得盛部级以上技术等级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考核标准、方式、时间、地点
  (一)考核标准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及部颁《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开展
  职业道德培训鉴定试点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107号)要求,申报者须参加工考委统一组织的职业道德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后,才能参加理论知识及技能操作的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考核资格。
  在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之后,按工种、分等级进
  行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的考核。各项考核均采取百分制,60分
  为合格。
  (三)考核时间、地点
  理论考核时间定于2005年4月22、23、24日。各工种理论知识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均以个人《准考证》上填写的时间、地点为准。
  四、证书
  考核成绩合格者,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名办法
  (一)符合报考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表》(附件三)并提交所需有关证明。
  (二)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思想、业绩及报考资格审核,由专人将符合条件者分专业按初、中、高级顺序分别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表》(附件四)并加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
  (三)各单位在审核升级申报者的报考资格时,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统一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仍使用工龄年限标准。
  (四)报名时须携带:
  1、《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表》(一式一份);
  2、《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表》(按专业分别填写,一式两份,务必准确填写身份证号一栏);
  3、报名者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4、报名者2寸免冠照片3张;
  5、《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没有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的报考者,可同时报名参加职业道德培训);
  6、带现金或支票统一交考核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各类表格填写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由人事劳资部门专人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六、报名时间、地点
  (一)时间:2005年1月24日至25日上午8点30分至下午4点,逾期不再办理。报名结束后,不得改动所报工种和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缴费时,费用即随机统一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因此不论何种原因,交款后概不退费。
   (二)地点:北京城中园宾馆大厅(西直门南小街甲188号,中国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南门对面胡同300米),总机:66168811。
  七、关于培训报名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推进培训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管改[2003]106号)要求,工考委自2003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培训工作。按照培训放开的原则,各工种、等级的培训由工考委认定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培训费。报考者及单位均可根据需要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为方便个人及单位,工考委将在报名时邀请有关培训机构到现场办理培训报名手续(培训费用要按专业分别缴纳)。考生也可在考核报名前后,自行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相关培训。
  八、其它
  (一)本通知中,工考委未开设的考核工种,如单位需要,经工考委办公室同意并备案后,有关人员可参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考核,工考委办公室予以核证。
  (二)2004年度单项考核不合格者,须在2005年1月24日至25日上午8点30分至下午4点30分,于北京城中园宾馆大厅,办理补考报名手续。两项考核均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报名手续。
  (三)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在京直属行政及企事业单位。
  联系人:夏春梅 于立波
  工考委办公室电话:63099149
  工考委咨询服务热线:96285331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等级一览表》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三、《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表》
  四、《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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